三件“知产”典型案件提示网络创业的“楚河汉界”
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3年),介绍了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公布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件。在十件典型案件中,有三件与网络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在利用网络进行就业创业的社会大背景下,只有尊重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才能合法地实现就业创业的梦想。
■“直播带货”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起,王某环、王某霞在“抖音”平台上注册名为“某某卜”的网店,通过抖音直播的方式售卖带有品牌标识的服装,王某环负责开直播介绍商品和进货,王某霞负责理货、发货,以及登记销售后台记录等工作。后因“某某卜”网店在平台无备案销售品牌服装资质,被平台发现后关闭。王某环、王某霞遂通过在微信群组发链接、在“拼多多”平台旗下的“快团团”开直播等方式,继续进行销售。
2023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在王某环、王某霞租用的济南市明湖广场现场,查扣笔记本电脑一台,疑似“斐乐”服装510件、疑似“北面”服装23件、疑似“NY”服装51件、疑似“可隆”服装5件、疑似“迪桑特”服装20件、疑似“始祖鸟”服装10件。经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等鉴定,被扣押的带有“斐乐”“北面”“NY”“可隆”“迪桑特”“始祖鸟”标识的服装均系假冒产品。从查扣的笔记本电脑中查询销售记录显示,二人已销售涉案品牌服装169718.69元。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扣押的假冒“斐乐”等品牌服装价格认定共计59632元。
案发后,王某环、王某霞分别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环、王某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某环、王某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环、王某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环、王某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环、王某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环、王某霞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并销毁。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在“人人皆可直播”的当下,通过网络平台直播带货已经成为一种新型营销模式,在为消费者带来全新消费体验的同时,也为经营者拓宽销售市场带来了极大便利。本案被告人为了取得竞争优势、推销产品,在多个网络平台直播带货,销售众多假冒知名品牌服饰,严重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人民法院聚焦“网络直播带货”乱象,对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回应新时代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助力电商经济健康发展的责任与担当。
■“拼多多”上开网店冒用他人3C产品
认证证书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邢台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4日,经营范围为扭扭车、学步车、儿童电动车、儿童三轮车、童车,以及配件加工、销售。编号为XXX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3C产品认证证书),记载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均为邢台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其他车辆玩具/儿童摇摆车。
被告广宗县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名为“某儿童玩具”的店铺,该店铺中售卖儿童扭扭车产品,商品详情中在3C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一栏使用了原告的证书编号。
原告以被告冒用其3C产品认证证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冒用行为并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3C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与厂家能够形成对应关系。被告广宗县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拼多多”网店销售儿童扭扭车,商品详情页使用了原告公司的3C产品认证证书编号,被告公司销售的产品既不来源于原告公司,也未获原告公司的授权,其冒用原告公司3C产品认证证书编号的行为,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网店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原告公司,从而造成混淆,并对原告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公司未能证实其所受实际损失及被告公司获利情况,综合考虑被告公司的过错程度、主观恶意、原告公司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广宗县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邢台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仿冒纠纷中其他情形的认定。3C产品认证证书系公开可查询的证书,证书编号能够与证书持有者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该证书凝聚了产品的生产者信息、品质信息、技术标准信息等重要内容,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的重要考虑因素。部分经营者冒用3C产品认证证书销售三无产品,不仅足以造成一般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还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并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此类冒用行为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闲鱼平台售卖他人网课
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佛山某教育咨询服务公司是《PSXXX实战教程》《XXXX2021从入门至精通教程》等多套网课的著作权人。陈某某在闲鱼平台未经著作权权利人授权,擅自售卖上述相关课程。
佛山某教育咨询服务公司以“陈某某未经授权擅自售卖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网课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是否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了部分课程的作品登记证书以及售卖截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享有上述课程的著作权。被告在闲鱼平台售卖的上述部分课程与原告售卖的课程具有一致性且未经著作权权利人授权,使相关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权利使用费证明,因此法院综合酌定赔偿数额。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删除闲鱼平台侵权售卖链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15000元。
【典型意义】
该判决有效打击了侵权行为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售卖相关产品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对著作权的多种表现形式进行有效保护,著作权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更加充分全面的保护,同时也促进了相关平台良性健康发展。
■记者贺耀弘 张胜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