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人报社章程
河北工人报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工人报社。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6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工会经费。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509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总工会。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二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职工提供新闻和有关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编辑、出版和发行《河北工人报》;完成河北省总工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河北工人报社党总支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工人报社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总支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总支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总支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总支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总支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总工会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查本单位章程;
(三)任用或选聘本单位社长、总编辑、副书记、副社长、副总编辑;
(四)审批监督本单位机构岗位设置、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录、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等工作;
(五)考核本单位工作绩效,审核财务会计报告、法人年度报告等事项;
(六)监督本单位正确履行职责,服务党委、政府和工会中心工作;
(七)审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使用等事项,监督本单位的经费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八)决定本单位终止或撤销及资产处置;
(九)审批监督本单位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河北省总工会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为本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政策、人员、资金和资产等保障;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社长总编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是报省总工会党组任命。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工作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研究决定向举办单位和上级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和人事问题;
(五)研究决定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任免、评聘、调配、交流、考核、奖惩等事项;
(八)提出终止动议;
(九)其他应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一)行政负责人对外全权代表本单位;
(二)行政负责人是唯一能对外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参加民事活动的主要负责人,行政负责人代表单位对外签订法律文书;
(三)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行政事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读者是本单位的服务对象,本着自愿的原则,订阅和使用本报;
(二)对本单位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办报质量。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二)如实向报社提供新闻线索和稿件。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经过报社同意成为通讯员;
(二)通过报社邮箱或网络平台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参加报社开展的征求意见活动,提出改进办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通过报社开设的新闻热线,提供新闻线索。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二)本单位预决算情况;
(三)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单位举办、宗旨和业务范围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15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