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证据”工伤案件如何寻求法律帮助?
农民工在建设工地内发生意外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因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且建设工地内劳务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社会因素,致使农民工意外受伤后不清楚自己的维权途径,而手中也无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受雇方,已成为当下司法案件的难点。
案情简介
2022年,某建设公司在某市开发了一个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当地某劳务公司安排了数名农民工参与项目施工。经人介绍,王某也来该工地打工。某天,王某在进行该项目钢结构厂房屋顶施工过程中,不慎从50多米高处摔下来,导致全身24处摔伤,其中16处粉碎性骨折。作为该项目工程的施工方,某建设公司在为其垫付了60余万元的医疗费后,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将王某与某劳务有限公司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王某与某劳务有限公司共同退还60余万元的医疗费。
交涉无果,王某及其家属找到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判决结果
承办律师接手案件后,经多方沟通认为,某建设公司系涉案事故发生工地的项目总承包方,其应当对该场地范围内的所有安全事故负责。同时,王某在提供高空劳务作业过程中,施工方也并未提供保护绳、密布网、高空悬挂安全带、踩板等高空作业安全设施,因此导致的安全事故应当由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取证过程中,律师发现,某建设公司提供的其与某劳务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就劳务分包范围的约定内容中未包含屋顶施工范围,律师表示不认可该合同与本案的关联性。
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究竟与施工方某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还是与某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本案中,王某系经个人介绍到涉案工地提供劳务,其根本不清楚涉案工地内的施工方、劳务方、发包方究竟是哪几家公司、几家公司之间存在何种关系,甚至说不清楚接受劳务管理单位的名称,手里也没有任何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证据。在承办律师看来,某建设公司起诉某劳务公司、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明显是想通过诉讼途径将王某的劳务关系的相对方认定为某劳务公司,试图逃避风险让某劳务公司来承担涉案的赔偿责任。最终该案件以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结案。
考虑到虽然该案是以某建设公司撤诉结案,但当事人王某的合法权益并未完全实现,且王某并无任何有利证据,因此,律师建议王某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处理本案。
此后,在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的帮助下,王某家属最终与某建设公司达成庭外和解,由某建设公司向王某共计赔偿180余万。
记者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