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准姐夫”借钱可以不付利息吗?
贾某与董某的姐姐系情侣关系。2018年,董某因急需用钱,向贾某借钱,贾某基于与董某姐姐的情侣关系,借给董某43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写明:今收到贾某人民币(43000元)肆万叁仟元整,利息按银行息算之日起息,落款为董某。
后贾某多次催董某还款,董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贾某遂将董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及利息共计为54763.2元。
对此,董某表示,自己认可向贾某借款43000元的事实,但他认为贾某计算的利息过高。在他看来,自己向贾某借钱,是因为其姐姐的关系,贾某是自己的“准姐夫”,当时在欠条上写上“利息按银行息算之日起息”的字样,也不过是走个形式,双方关系特殊,贾某不应让其给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贾某与被告董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董某向贾某借款43000元,此后一直拖欠未还。2024年5月,贾某通过法院调解人员向董某催要借款未果。同年10月,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原告贾某要求被告董某偿还其借款43000元,提供有当事人陈述和《借条》作为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董某对借款本金也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贾某要求董某按照中国某某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其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董某签字的《借条》上载明:“利息按银行息算之日起息”的内容并不明确利息的具体计算时间,故法院认定董某应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即年利率3.45%,支付自其主张权利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对于董某表示的双方关系特殊,不应该作为其不支付利息的依据。
最终,法院作出裁决,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贾某借款43000元及利息。
记者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