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恶意伪造借款?
魏某和黄某是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了一家公司。2013年,黄某以打算投资房产为由,先后两次向其堂姐借款200万元和100万元,黄某均出具了借条。此后,黄某再次以购买房产为由,向其堂姐借款120万元。2020年,因感情破裂,魏某和黄某协议离婚,对于这三笔借款的偿还问题,二人产生了分歧,诉至法院。
黄某认为,这420万元借款是其和魏某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因此,魏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是,魏某却表示,这三笔借款有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魏某和黄某家境殷实,没有借贷需求,且黄某出示的所有借款凭证均只有其个人签名,魏某完全不知情。其次,魏某认为,黄某的堂姐无息出借款项给他人投资房产且长期不催讨,并且在黄某还有300万元欠款未归还时,还代为转账支付120万元为黄某购买房产,而不是将已经在自己名下的钱款留取还清欠款,上述做法有违常理。魏某认为,借款人是黄某的堂姐,二人之间并不是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伪造借款关系的动机是为了在离婚纠纷中争夺财产,因此,即使黄某自认向堂姐借款420万元,该债务也不能认定为魏某与黄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魏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向其堂姐借款发生在其与魏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借条上仅有黄某一个人的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黄某堂姐提供的黄某的银行流水,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当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借款系用于购买店面、支付购房款等,且2013年黄某第三次借的120万元借款直接转入魏某的账户,法院据此认定黄某完成了关于案涉借款,系用于魏某、黄某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的举证责任,魏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对于魏某主张的黄某和其堂姐伪造借款关系以便在离婚纠纷中争夺财产、制造虚假诉讼等,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可。
魏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