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本报讯(记者哈欣)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基金全面实行市级统筹,有效期5年。县(市)、区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失业保险注册登记、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稽核和个人缴费记录数据,审批的失业人员有关资料汇总报市级经办机构备案。

  统一缴费基数核定

  《办法》规定,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和新录用的职工以及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今后,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基金将由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使用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石家庄市经办机构要对所辖县级失业保险覆盖、缴费基数、待遇支付、稳定和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稽核。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石家庄市本级和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收款、以前年度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等,全部归属市级统筹基金。县级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除根据需要上解市财政专户外,其余基金暂存县级财政专户,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市经办机构审核,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用于促进和稳定就业的支出。

  失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办法》要求,石家庄市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石家庄市政府将每年组织市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对县(市)、区失业保险覆盖人数、失业保险费征缴等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因未完成当年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而形成的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缺口,由同级财政资金弥补。为确保失业保险费足额征缴入库,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失业保险覆盖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申报、征缴收入和稽核等指标任务的,依据上年度失业保险征缴收入和扩面的实际完成情况,合理确定地方税务部门和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扩面奖励经费,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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