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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万元存款异地遭冒领开户储蓄机构被判赔偿
一位储户的3万余元存款,被人在外省邮政储蓄局冒领。谁应承担法律责任?是付款单位还是开户储蓄机构?保定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由开户储蓄机构赔偿储户。 2007年3月,童某在高碑店市某邮政分局开办一账户,办理存取款业务。截至去年7月1日,该账户余额尚有3.06万元。令人惊讶的是,几天后,账户上余额仅剩47.55元。 通过查询,童先生得知,同年7月3日,3万余元存款在安徽省涡阳和西阳邮政储蓄局分两次被取走。据安徽省凤台县公安机关证实,有人持伪造的邮政储蓄存折,在涡阳和西阳邮政局冒领存款3.05万元(扣除异地取款手续费)。 在向高碑店市某邮政分局索要存款未果的情况下,童先生起诉到高碑店市法院,要求该邮政分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童先生与邮政分局之间属于合同关系。存款被冒领,童先生本人无过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邮政分局全额返还存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宣判后,高碑店某邮政分局向保定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存款被他人持伪造的存折取走;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票据法有关条款,判决实际付款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保定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高碑店市某邮政分局与童某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存款人要求支取存款时,储蓄机构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童先生提交了安徽省凤台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存款被他人持伪造存折支取的事实。一审判决对该事实作出认定,证据充分。关于高碑店市某邮政分局主张适用票据法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因票据法是针对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行为及相关法律关系的规定,而童某持有的邮政储蓄存折并不属于票据。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邮政分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河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