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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反垄断法》的三个伪命题

河北维权网  2008-8-13 23:36:55

  经过13年的起草修改,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反垄断法》,并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反垄断法》的理解,很多人存在误区,记者就此采访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郝际广律师和梁子显律师。去年7月,针对方便面的价格垄断、价格串通,郝际广律师、梁子显律师曾向国家发改委举报,国家发改委认定方便面企业串通涨价已经构成价格垄断,并予以查处,在全国进行价格整顿,遏制了涨价势头,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误区之一:离普通老百姓和消费者太远

  “维护消费者利益”,这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郝际广律师说: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是为世界多数国家《反垄断法》普遍认同的。消费者利益与市场竞争有着密切关系,有效地保护竞争会使企业生产出更高质量、更低价格、更多种类的商品,如果企业不存在竞争或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即垄断行为,消费者选择商品时就不能得到最好的商品,会失去选择权。《反垄断法》就是通过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损害市场的垄断行为,使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的出台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特别是价格垄断对消费者影响更大。2007年7月,国内几大方便面生产企业联合串通涨价,引起了老百姓的恐慌和对方便面的抢购。方便面价格被几大生产厂家控制,统一涨价,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涨价支出全部由消费者埋单。实事上,老百姓日常生产、生活中接触到的每一种商品,大到房屋、汽车、水电、汽油,小到食品、玩具等,都存在市场价格垄断的可能。
  《反垄断法》的出台,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法律武器。这部《反垄断法》特别规范了行业协会的行为,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去年上半年多家行业协会参与本行业的价格垄断,串通占有支配地位的生产厂家搞“垄断协议”,商品价格普遍上涨,引起社会恐慌。非常典型的是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的价格串通行为,国内几大方便面生产厂家,同一时间统一涨价,是典型的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垄断协议操控全国的方便面价格,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对其进行处罚是完全正确的。可见,《反垄断法》是一部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大法,也是一部规范企业、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的大法。

 误区之二:与中小企业关系不大
 
  《反垄断法》管制的是垄断行为,而非阻止企业做大,中小企业如果违反规定搞价格垄断,也将受到《反垄断法》的管制。梁子显律师认为:有的垄断行为是大型企业实施的,但中小企业实施市场垄断的情况也不在少数。比如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这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往往造成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以及阻碍、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对市场危害很大,为《反垄断法》重点禁止。而达成垄断协议的往往是一些中小企业,比如以前媒体报道过的洗车行业、电动车行业等联合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等。
  另一个方面,中小企业还是垄断行为的受害者。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市场占有率、产品定价权等方面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更容易受垄断行为的冲击和影响。所以,中小企业应当格外重视《反垄断法》的运行,增强反垄断常识,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误区之三:具体操作性不强

  “徒法不足以自行”。梁子显律师说,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付诸实施,并在执法中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反垄断法》的实现确实需要一套行之有效、设计合理、相互配合的法律体系。《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该法第五章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责、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的程序、要求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反垄断法》的其他相关配套规则也在制定当中,有的已经出台,比如《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已经于今年8月3日公布并自即日起施行。因此,对《反垄断法》操作性的问题,不必担心。
      记者 贺耀弘报道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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