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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 支付双倍工资

省会首例不签劳动合同纠纷结案,职工小纪领到双倍工资

河北维权网  2008-9-8 23:20:16

 记者张万涛报道 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双倍的工资。近日,省会职工小纪根据这一规定拿到了5个月的双倍工资。据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介绍,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处理的首例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
 据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介绍,8月25日省国际展览中心职工小纪到监察大队投诉,称该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拖欠其5个月的工资。小纪说,他是2007年10月到该展览中心工作的,属于临时聘用。自从他来到展览中心工作后,展览中心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拖欠了部分工资。于是,他来到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要求该展览中心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
 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后,非常重视,立即派监察员调查,并向该展览中心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调查结果为情况属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我们要求该展览中心与小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二倍工资规定支付未与小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内的工资。”负责该案的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员说。
 目前,在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监督员的监督下,该展览中心按要求支付了小纪双倍工资计5970元。
 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醒,今年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一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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