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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反垄断法》该先拿谁开刀
河北维权网 2008-8-20 23:10:02 “这一切不过是刚刚开始,反垄断诉讼也许很快能有个小高潮。”省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河北大学教授马永双说,涉嫌垄断,国家质检总局先后被北京、上海的企业起诉,重庆保险协会又被车主刘方荣起诉,13年磨一剑,素有“经济宪法”之誉《反垄断法》今年8月1日刚刚实施,就出手不凡、引人关注。人们对这部法律寄以厚望,希望它能改变事关经济秩序和百姓消费的一系列难题。 然而,专家们的关注与企业的反应则是“冰火两重天”。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该法的实施,很多企业并不“感冒”,也未进行像样的学习和准备。
行政垄断 最受关注 首当其冲
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第一天,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称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几乎在同时,上海中商网络有限公司也以同样的理由,以国家质检总局为被告,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 “行政垄断是经济不民主,能直接端掉企业的饭碗,过去没有《反垄断法》,企业才不得不咽下这枚苦果,我们对他们的起诉行为表示关注。”很多中小企业的负责人表达了上述看法。 “这具有很强指标意义,应当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的重视,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去着力解决和避免行政垄断。”马永双教授认为,我国当前行政垄断突出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主要表现在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地方保护使得全国本应统一的市场分割为一个个狭小的地方市场,既影响了企业之间的竞争,破坏了市场秩序,又缩小甚至吞并了消费者选择商品与服务的空间。 摩拳擦掌、跃跃欲试,律师界人士对这部法律的实施充满激情。然而,法院相关人士则显得十分低调。据介绍,我省的“民告官”案件曾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初迅速掀起一个高潮,但现在全省的“民告官”案件只相当于山东省案件数的“零头”,在全国排位靠后。马永双教授认为,实施《反垄断法》真正打破行政垄断,不能期望过高。比如,对于搞行政垄断的官员应负的法律责任,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反垄断法》规定的同样是“语焉不详”和“轻描淡写”,而这必将影响到法律实施的效果。
行业垄断 百姓最烦 改革挺难
8月1日,车主刘方荣以统一经营价格、限定经营区域而涉嫌垄断为由,将重庆保险协会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赔偿损失1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和证据保全费1000元。当日,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向刘方荣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据了解,在全国其他大部分省市的保险协会都制定有类似的公约。 “车主刘方荣的起诉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但解决这类问题并不简单。”马永双教授介绍说,的确有学者认为,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公约》和《细则》,实质是把同一地域经营同一业务的经营者“捆绑”在了一起,统一遵守执行所谓价格规范,这就是价格联盟,属于人为的市场垄断。比如,旅游市场中过度竞争产生的所谓“零团费”经营,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尽管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但是行业协会必须进行改革,行业协会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利益博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据了解,行业垄断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很突出,比如石油、电信、电力、烟草等行业,集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于一体的行政性公司、承担着管理行业任务的大企业集团以及一些挂靠某个政府部门的企业,有着一般企业所不可能具有的竞争优势,对人们经济生活的影响十分明显。例如,安装数字电视时,客户必须购买指定的“机顶盒”;信号服务未见多大变化,每月收费标准却增长很大。《反垄断法》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是如何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并不容易。 “反垄断最积极的当是消费者组织,但消费者协会发挥作用的空间受制于现行法律和社会环境,是到了应当改变的时候了。”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聂云东表示,《反垄断法》解决的是市场竞争秩序问题,但落脚点和根本归宿则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目前消协工作侧重于事后调解,是“救火队”和“和事佬”的角色。很多行业规则的制定,重要消费价格的制定,消协组织现在参与不进去,作用发挥得很不够。因此,应尽早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地方法规,加强消协组织自身的建设,通过推进《反垄断法》的实施,强有力地制衡和监督行业协会,主动和科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 贺耀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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