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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十三年前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败诉

河北维权网  2008-8-20 23:09:39

 记者哈欣报道 债权债务关系发生13年后,债权人才向法院起诉请求帮助追讨这笔欠款。近日,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了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超过法定时效被依法驳回。
  据原告周晓光介绍,王悦分别于1995年3月、4月期间向其购买塑料颗粒,货款共计7350元。周晓光同时提供了王悦当初购货时出具的两张欠条,此欠条中没有标注还款日期。庭审中,王悦认为,原告诉求的欠款发生于上世纪90年代,现已历时13年,早已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在此期间,对方只是在1997年提过此事,其后一直没向我主张过权利,这期间也没有发生过时效延长或中断的情形。”王悦认为,对方不重视自己的权利导致其丧失胜诉权完全是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请求法院驳回周晓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晓光将塑料颗粒交付给王悦,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即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王某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立据次日起计算,除王悦认可1997年周晓光曾向其追讨货款,周晓光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此后其向王悦追讨过货款。现周晓光向王悦追讨货款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依法驳回了周晓光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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