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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位代表呼吁尽快修改“消法”

《河北工人报》与省消费者协会、省律师协会主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新型消费维权研讨会”

河北维权网  2008-3-11 23:03:08

记者毕春华摄

 记者贺耀弘  魏伟报道 面对已经发生巨变的社会经济生活,面对大量新型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是“老态龙钟”……3月11日,22位来自政府、法院、律师协会、消费者协会、高校、企业界及消费者的代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新型消费维权研讨会”上共同呼吁:从关注民生、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我们建议即将产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启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
    这次研讨会由本报、省消费者协会、省律师协会共同主办,河北朝仁医院承办。据了解,近年来各方要求修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呼声不断。自2000年开始,来自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学者就不断提出修法建议。中国著名打假人士王海、北京人大代表司马南等4位人大代表,先后分别向全国人大提出了修法建议。工商部门也曾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过修法建议。
    来自企业界的代表认为,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时相比,现在生产企业、商业企业的运营状态有了天壤之别,相对于发生巨大的社会经济生活,这部法律已经不符合社会的现实需要了。
    通过修改这部法律,规范“预收款”消费、网络消费也刻不容缓。来自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代表对新型消费维权的艰难深有体会。2007年本报与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的43名“自然美”预付款消费集团诉讼,就非常典型地反映出相关规则缺失给消费维权造成的影响有多大。近年来,预收款经营方式越来越普遍,并且,我国网民已经达2亿多,网络交易、邮购等远程交易规模越来越大,发生的各种欺诈事件、案件越来越多。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范可供适用。
    如果没有上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我省正在进行的《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地方立法不可能达到一个好的效果,来自政府、司法、律师和高校的代表向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集中“开火”。他们认为,电力、供水、电信、医疗、保险等垄断性企业、公益性企业或专业性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不是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等很多问题,应当通过修法来明确。同时应该依照WTO规则和外国成熟经验,依法清理影响消费维权的“部门立法”。现行的不少立法是由政企不分的政府部门起草的,其中就包含着不少违背公平原则、维护垄断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如《电力法》、《邮政法》等等。此外还应当改革消费维权救济途径。“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救济途径不科学,导致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从而助长了经营者侥幸投机、恣意妄为的心理。在研讨会上,提高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地位,加强其维权职能,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之一。

 新型消费维权拷问《消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新型消费维权研讨会观点综述

  十四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在人们期许的目光中诞生;十四年后,《消法》在人们眼中已经变得“年老力衰”不堪重用,变法或修法的呼声是越来越响。而目前正在进行的“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地方立法工作,更让有识之士睁大了眼睛看《消法》。3月11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新型消费维权研讨会上,大家结合近年来的新型消费维权事件或者案件,或对比,或剖析,或举例,分别就《消法》应该增加和扩大的消费争议范围、如何界定消费者身份、《消法》如何与其他法律衔接等问题畅所欲言、见仁见智。

观点集纳:新型产品和服务应该纳入《消法》

  出镜人物: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聂云东
  1993年《消法》制订颁布时,有手机的人当属凤毛麟角,出门打车还没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可现如今,手机等通讯产品普及率非常高。城市开展的集中供暖,消费者购买“热源”的行为也是一种消费。此外,旅游、家装、教育、医疗也是现如今人们要经常涉及并出现消费行为的领域,供水、供热、供气和消费者生活息息相关,而《消法》并未在这些新型产品和服务领域设定明细的法律条款,给消费者维权带来难度。
  由此,我提议,《消法》应该修改,应该把这些新型产品和服务纳入其法律规定中。

  出镜人物: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民盟省委法制委主任杜清建
  目前,商品房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已成为最贵的商品。一套商品房的价格几乎是工薪族一生的积蓄,如果用长期抵押贷款购房,则需花费三代人的血汗钱。近年“学术大家”们争论《消法》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纠纷,却少有人着眼该法的先天不足。依我看,《消法》亟需充实修订,而且应当把百姓生活离不开的最贵商品,明确规定在《消法》之中。
   

观点集纳:没有消费者“名份”的情况该变了
   
  出镜人物:本报读者法律顾问、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华
  “王海们”知假购假算不算消费者,由于《消法》对于消费者的概念规定得太模糊,近年来引起的争议也最大,并且这也事关《消法》的保护范围。关于消费者的界定,一是从家庭消费观念来确定范围,二是从购物、接受服务时的专业性观念来确定。我认为,《消法》保护范围应是后者。
  我给出的理由是,一是《消法》涉及了农民购买生产资料,已经超过了家庭生活的范围;二是作为商业购销与个人消费划分的本义,应当是专业购买与非专业购买的区别,比如医院进药,表面是非消费行为,实质上不需特别保护的原因在于医院是专业机构,购买药品应有专业人员参与,但是,个人消费或者医院进一些日用品,不可能设置专业人员购物,因此应当确定为消费行为。
  此外,像个人购房、网络销售、医疗纠纷等等,都应当在《消法》中明确规定为消费行为,对此进行保护。

  出镜人物:河北省“雷锋式打假英雄”、本报读者法律顾问郭振清
  买了房子叫业主,看病时叫患者,上学时叫学生,买了汽车叫车主,但我们没有消费者的“名份”,难道我们只有买瓶酱油时,才被认为是消费者?如何界定消费者的概念是法学家们的事,但现在这个理让人想不通,这样的法律不改行吗?
  我认为制约消费者维权的瓶颈在于目前新型产品和新型服务出现后,没有可以用来维权的明细的法规条例,《消法》中缺乏细化的可执行的法律条款。现在,住房、汽车、医疗、教育是人们关注的消费领域,购买住房后,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后,是否适用《消法》解决纠纷,在《消法》中就找不到有关条款。教育也是一种消费,那么教育消费纠纷该如何维权,这些都需要通过修改《消法》,进一步明晰法律条款来解决。
   

观点集纳:特许经营等新型业态带来消费维权新难题
   
  出镜人物: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全国委员、石家庄市商联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曹润亭
  与1993年《消法》制订时相比,现在生产企业、商业企业的运营状态有了天壤之别。以石家庄为例,超市、物流、直销、租场等国际上有的商业业态全有了。生产经营关系变得非常复杂:大型零售企业PK供货商,商企PK消费者,法律PK执行。并且当前消费有“四多”:收费名目多、促销花样多、业态变化多、消费纠纷多。在各种力量交易和博弈之后,实际上全由消费者来“埋单”。面对这些新型业态中出现的新的消费维权纠纷,《消法》显得非常单薄,没有具体而详细的规定。这就要求《消法》应该适应这种变化加以修改和完善。

  出镜人物: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肖言、韩军刚
  韩女士有一件价值不菲的皮衣需要干洗,出于对国际大品牌的信任,她把皮衣送往福某某干洗店干洗,但由于该店疏忽竟把皮衣洗得变了色。韩女士多次交涉要求赔偿,被店主一再拖延。等年后再去的时候,已是人去楼空。韩女士与福某某中国总部联系,却被告知这家店面不是福某某的直营店,仅仅是特许加盟店,与福某某中国总部不存在隶属关系,对韩女士的遭遇仅能表示同情而已。
  面对这种新型的经营模式,《消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方面显得力不从心。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求偿。如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在特许经营模式下,尽管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对外形象上是一致的,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法律人格有着严格的区分,在经营上二者也是独立的,与消费者发生销售关系的仅仅是被特许者。因此,我们建议《消法》修订过程中,应结合特许经营的自身特点,扩大消费者求偿权指向的范围,让特许人承担一定限度内的补充赔偿责任乃至连带责任。
   

观点集纳:让更多的人关注《消法》和地方立法
   
  出镜人物: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处长邓建方
  省政府现在正在对《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第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讨论之中,其中突出的问题也包括,消费者究竟该如何定义,单位以集体名义购买消费品时,单位算不算消费者。去医院看病,患者花钱购买了医疗服务,患者算不算消费者。《消法》对消费者的定义还不具体、清楚,所以,如何定义消费者的概念也应该成为《消法》修改的一部分。

  出镜人物:省司法厅律师处副处长、律师协会秘书长刘胜唐
  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对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存在的问题体会更深。消费问题是改善民生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也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希望更多的律师关注《消法》修改,特别是对《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地方立法工作,多参与、多支持,履行好律师的社会责任。

  出镜人物:河北福海粮油公司董事长袁喜荣
  《消法》已经陈旧,确实应当修改。但是,不管是将来的《消法》,还是地方立法,我们坚决反对在新法中,规定什么“反悔权”。本来交易已经完成,在法律上也已经处于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任意反悔,肯定会乱套。

  出镜人物:河北展新体育发展公司陈新宇
  法律有约束职能,还有教育职能。不管是将来的《消法》,还是正在进行的地方立法,要注意宏观性,不应太细。事实上也细不到哪里,要知道仅日用百货类商品品种就有十几万,制订非常详细的规定是不可能的,把消费精神和消费规则制订好就可以了。

  出镜人物:北人集团超市部副部长张志海
  企业不反对消费者依法维权,但比如“医闹”之类的,也应通过立法进行约束。因为“过度维权”带给企业的成本,最终还是会由社会,或者说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

观点集纳:预付款等新型消费引来新型纠纷

  出镜人物: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孙常军
  预付款消费现在问题很大。2007年河北工人报与省消协合作,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努力下,成功解决了43名“自然美”消费者预付款消费纠纷,这是一个先例,也是一个创举。但是站在规则层面看,更应看到《消法》的不足。现在某商场又出了一起涉及200多人、数额更大的预付款纠纷,此外,还有其他的也不少,如果规则不制订出来,这类问题再多的话,会严重影响民生,影响社会秩序。

  出镜人物: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律师王彦
  2007年1月,王律师发现自己的手机屏幕上经常自动出现“已发送×××字节”的字样,但是手机上没有显示发送或收到任何信息或文件,于是王律师向电信运营商投诉咨询,服务小姐开始说是用户开通了手机上网功能。王律师说自己从未开通过这一功能。后服务小姐又说是电信企业向金牌客户免费开通了上网功能,但是用户上网则要按流量收取费用。经查询,王律师的手机已经发生3分钱的上网费用。
  本案属典型的强制消费。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选择服务的权利,经营者没有将服务项目强加给用户的权利。对于强制服务,《消法》没有规定,一些地方条例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可选择的服务时,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但是现实中强制服务尤其是有偿强制服务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这就需要法律明确禁止强制服务。
   

观点集纳:举证责任应当实行倒置
   
  出镜人物:省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律师团团长、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冯新祥
  在啤酒瓶爆炸问题上,消费者维权都很难,商家一般概不负责,想要商家负责也可以,消费者必须证明自己是正确开启啤酒瓶导致的爆炸。而消费者在维权中显然处于弱势,因为经营者更了解商品的内在规定。而《消法》在关于举证责任上并未作出更科学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是传统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但举证责任倒置必须以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由于《消法》并未对举证责任作出特殊规定,因此只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从而给消费者维权设置了不小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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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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