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回报”诱饵“钓”住投资人
律师提醒:如今非法集资有多种形式,“闲钱”投资一定要提高警惕
河北维权网 2008-4-9 22:59:47 
如今,随着各种新兴投资渠道的不断出现,一些职工就想找一条比银行储蓄、投资基金利润更丰厚,能快速“钱生钱”的捷径,可是,一不留神却陷入了“认购金卡”、“认购商铺”的陷阱。“现在等着用钱,就是撤不出来,愁死了。”4月7日,一位投资开发“×迪亚”商铺的王丽(化名)无奈地向记者诉说了自己的遭遇。
10万元认购款遭遇“回款难” 王丽告诉记者,她于2006年7月份以10万元的总价认购了某房地产公司的一个商铺。合同规定每月可享受1333.3元的租金,随时可以退出,如果不足半年按每月666.7元计算。去年5月份,王丽就已经将退出申请递交给了该公司,然而至今仍未拿到退款,并且还有几个季度的租金没有给她。“参与这项投资的有百十来个人,我们这些投资者中有退休的,有的是卖了房子的。现在想用钱了,却撤不出来,连利息也不给了。除了我自己在那儿投资了10万元外,我还拉着亲戚朋友们投了20万元。现在钱给不了,不仅自己心里不舒服,亲戚朋友们都找我要钱,弄得我连觉都睡不好。”王丽气愤地说。 对此,记者采访了该房地产公司的一位负责人王先生,他表示:“现在楼还没有经过质量监督局的验收,电梯一共有5部,现在出了些问题,也需要检修。等验收通过了,贴牌以后就可以投入使用了。等人们入住以后就有钱了,就能把钱给投资户了,大概再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就可以了。” 无独有偶,省会的张艳(化名)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她于2006年2月14日和2007年2月14日分别与某大酒店签署了一份会员卡认购协议书,认购了一张10万元的金卡,期限均为一年。在合同中规定,张艳享有每年12000元的收益,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每个季度取款一次。协议期满三日后,该酒店将认购款返还张艳。张艳在今年合同到期的前一个月,就给酒店送去了书面说明,要求按合同约定到期退还本金。然而至今部分利息和本金都未退还。4月7日,记者联系到了该酒店财务总监宋先生,宋先生表示张艳的钱肯定会依照合同退给她,公司目前资金暂时短缺,他们会分批将钱退给张艳的。
“闲钱”投资一定别被高收益“忽悠” 近些年,由于银行收紧贷款,不少公司将眼光转向民间的闲置资金。从事多年金融领域法律事务的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王雅栋律师认为,一方面,现代工商业及金融业发展往往需要通过合法的金融手段募集闲置的社会资金,通过资源互补实现企业的发展进步;另一方面,社会上存在大量的闲置资金,具有天生的投资增值需求。上述两种冲动的相互满足除通过银行吸储贷款实现之外,还可以通过企业直接向社会集资实现。由于集资活动天生具有投资者先支付后收取回报的信用性,以及投资者与资金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所以集资活动在组织上述两种冲动对接的过程中,其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对最大限度避免资金运作失败风险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以及上述措施是否在足够保护社会投资者的目标上达到合理的程度。 王律师介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该《通知》规定非法集资具有如下特点:“(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王律师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如今非法集资形式有多种形式,一些非法集资活动巧立名目,通过传媒进行包装,大肆进行广告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迎合人们快速发财致富的心理。但省银监局有关人士介绍,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造成的损失也由集资者自己承担。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非法集资者承诺的收益越高,风险越大。所以市民如果有“闲钱”,投资一定要谨慎行之。 记者杨艳 实习生张雯雯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