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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物替代货币支付工资 行不通

河北维权网  2008-4-9 22:59:17

 记者王井堪报道 刘秀玲等三名女职工系邢台市某纺织品生产厂家驻超市的销售人员。厂家想用床单、被罩等代替货币工资给她们,引发了双方的劳动纠纷。三名职工申诉到邢台市劳动仲裁委。日前,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发刘秀玲等每人1560元工资,并酌情承担每人的经济补偿金各200元。
 2007年6月,刘秀玲等和用人单位的销售处签订了聘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销售人员中午不休息,每个工作日的中午给4元午餐补贴。完成销售任务,月薪加午餐补贴分别为780元。
 2007年12月7日,厂家销售代表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按照工资的数额,依据商品进货价发给她们等价的床单、被罩等生活用品,作为2007年10月和11月的工资。刘秀玲等人提出,家里不缺这些生活用品,上班就是来挣工资养家糊口的,拒绝领取代替工资的实物;而厂家销售代表建议她们学灵活一些,先领了实物,以后在销售过程中把资金变通出来……双方因多次协商没达成一致意见,刘秀玲等人于2007年12月12日申诉到劳动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货币工资,并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邢台市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按照《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货币支付。”公司以资金回笼困难为由,以实物充抵工资的做法显然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应依法予以纠正。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据此规定,邢台市劳动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补发货币工资,并赔偿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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