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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维权3·15受关注

河北维权网  2008-3-14 22:51:45

    在现实中你遭遇了盗窃,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如今在网络中遭遇了“虚拟财产”的丢失,又有谁能承担起“追逃”的重任呢?2008年中国网民人数将会跃居世界第一,成全球网民规模最大的国家,而面对如此庞大的网络市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已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现状

   ①、虚拟财产维权面临尴尬

    日前,省会陈先生心急如焚找到记者,因自己“网络财产”被盗,他希望本报对他的遭遇加以关注。“我的腾讯QQ号是2002年付费申请的,至今一直使用着,可就在几天前因为中了木马病毒被人盗取了!”陈先生所说的QQ号,是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的一种,而如今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号码申请量骤增,以往注册的5位小号的价格已是水涨船高了。“由于号码数量有限,5位号码多年前就已经被注册一空了,如今这样一个5位的QQ号的价格至少也值上千元!”提起丢失QQ号码的价值,陈先生欲哭无泪:“号码被盗后,对方还在无偿地使用着我的会员资格和游戏道具业务。”陈先生告诉记者,自从注册使用后他对号码很珍惜,从不在外面随意登录此号,为了方便随时使用,从2004年2月起,他还开通了手机会员支付、购买了Q币消费等多项业务,使用至今仅支付的手机费用也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了。
    自从号码被盗后,陈先生及时按照腾讯公司QQ号丢失密码追回程序填写了证明资料,两天后却得到了一份申请被拒绝的处理结果。“对方客服人员随后电话告知我,拒绝处理是因为我资料填写得不全,可我已经提供了近几年使用过的所有密码,只是忘记了注册邮箱信息。”无奈的陈先生按照腾讯客服要求,再次提交了一份更细致资料,可对方还是以“资料不全”拒绝了他,并告知他可向网监局报案。陈先生只得向石家庄网监局报案。“网监局工作人员告诉我,这属于虚拟财产,他们不好接受报案,需要事主协商解决,实在不行可直接走法律途径。”

 ②、虚拟财产维权步入艰辛路

    近年来,伴随着网络普及和网络游戏的兴起,很多网民也有着和陈先生一样的遭遇。当前因中木马病毒导致玩家被盗窃、被骗走装备和号码等虚拟财产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即使消费者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结果通常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了事,如何让“虚拟财产”走向合法化已成为中国网络普及过程中必须逾越的坎。
    有人呼吁,只有承认了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的物权,才能确定民法规定的对物品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这样交易才能受到保护;而只有确定了此类虚拟物品的物权,才可对这种侵犯财产的行为适用刑法中的罪名,侵犯玩家财产的行为才能受到制裁。对于虚拟财产认定,厂商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一旦承认了虚拟物品的价值,那么厂商的赔偿将变得司空见惯,一切就变得复杂了,而玩家则支持此类认定。在两种意见难以调和的时候,是不是有一种可以求同存异的方式呢?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呢?

玩家观点 

 ①、玩家的虚拟财产应受保护

    唐山周强:虚拟财产是一种虚拟的财物,我们根本没有办法完全掌控这些网络的东西,一旦网站倒闭,甚至是只要网站想做,我们得到的这些都有可能在一瞬间失去,而且还没有机会去控诉他们。如今网络上的Q币、百都币等都不能算是真正的货币,因为一旦脱离了网络,这些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但网络上的虚拟财产中如果有详细资料记录的,应该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予以保护。
    “虚拟财产”出现确实影响到人们的生活了,因为很多人去花时间、花金钱去获得这些“财产”,所以理应得到保护,国家应该制定一套更完整的网络资源管理制度或出台有利于网络管理的法律,切实保证网民们拥有虚拟物品的安全性。

 ②、政府应给虚拟财产立法

    邢台翟传忠:虚拟财产也是财物,以QQ被盗为例,失窃者面临着网络好友的失散,客户的流失,给生活、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另外账号中存的信用卡、储蓄卡资料、Q币、游戏币被盗后,蒙受严重的财产损失,盗窃行为侵害了网民的权利。
    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等级、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我经常在网络上玩游戏,并将赢得的虚拟货币和虚拟装备进行出售,转化成现实财产。我觉得首先应放弃对虚拟财产立法回避的态度,正视这个业已形成的巨大市场,使之处于法律的监管下,确保网络游戏消费者所应有的合法权益,同时各网络运营商也应负起责任,加强自身管理。

法律界观点

 ①、虚拟财富应得到保护

    河北石新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网络虚拟财产往往需要经过持有者的上网练级(个人劳务)、购买游戏卡(真实财务付出)、买卖或交换装备(市场交易)而得到的。在这个过程中,由于需要持有者付出个人劳动或真实财物而使虚拟财产具备了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虚拟财产在相互交换、自由买卖中,也具备了交换价值。由此可见虚拟财产仅表现为形式“虚拟”,而其所包含的价值属性却真实存在,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财产可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个基本特征,其与真实财产拥有一样的基本属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由于国内目前尚未制定针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导致很多网民在丢失虚拟财物后投诉无门,执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难度很大。建议国家尽快制定与虚拟财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其归属权。通过规范虚拟财产的交易市场,制定虚拟财产的交易方式和制度,明确代理商、网络商、使用玩家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还可成立相关管理部门专门处理与虚拟财产有关的事宜,涉及到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②、虚拟财产维权势在必行

    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梁春凯律师:网络上的“财产”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而来,网民既可以从开发商处购买,也能以虚拟货币交易的方式从市场上获得,在网络财产使用过程中,玩家也都有实际金钱花费和时间投入。虚拟财产此时已经产生了实际的利益,其商品的属性及其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可等同于现实中的财富。
    有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侦查,很大一部分犯罪行为根本没有被受害者发现或并未报案。就目前司法保护而言,国内除了个别网络技术发达和经济发达地区外,普遍存在司法机关认识不足或者技术匮乏的现实。其实在类似案件中,网络运营商的义务是明确的,即使遇到使用者忘记曾用密码时,完全可以借鉴银行和储户之间操作模式加以解决。

 记者段华鹏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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