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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不规范 定金变订金

河北维权网  2008-6-3 22:51:11

 记者哈欣报道 购房置屋本是件高兴事,但近日,省会一位杨先生却因为购买了一处期房竟“买来”许多烦心事。杨先生交了“定金”后,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房屋迟迟不能动工,杨先生在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交完“定金”却不能购房

 2004年6月10日,省会退休职工杨先生以老伴的名字向某房地产开发商支付了1万元现金,定购其在友谊北大街附近开发的某小区住房一套,杨先生所购房产为期房。开发商收款时,工作人员向杨先生开具了一张收据,收据中载明该1万元现金性质为定金。双方约定,一个星期后杨先生向开发商支付全部房款时双方再签订购房协议。一周后,杨先生如约来到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楼部交购房款。谁知杨先生被工作人员告知房子暂时动不了工,交了定金房子也就定下来了,等过一段时间房屋动工时双方再签订协议。
 又过了一段时间,杨先生偶然发现开发商的售楼处撤出了小区。此后3年多的时间里,杨先生每个月都向开发商电话询问房屋进展情况,但均没有得到任何结果。2007年12月19日,杨先生打电话询问时,被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房子肯定要盖,但即使盖了也不会向其出售,开发商同意向杨先生退款。据法院审理查明,房屋迟迟不能动工的原因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商至今没有办理完房产开发的全部手续。
 打完电话后,杨先生找到开发商办理退款事宜,开发商仅同意退还1万元本金及利息。多次协商未果的杨先生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此“定金”非彼“订金”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定金是指依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杨先生向开发商支付的1万元现金是否属于定金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桥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收款收据虽然写明了原告杨先生预购房屋的具体房号,但该收据上没有明确约定正式合同的签订日期,对房产的交房时间、面积、单价等合同主要条款均未约定,缺少签订合同的法定要素,双方购房合同不能成立。据此,法院认为,杨先生向开发商支付的1万元现金不具备定金的性质,应当认定为订金(预付款)为宜。近日,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原告杨先生现金1万元以及利息。
 本案审判长、石家庄市桥西法院民三庭法官马冰提醒广大读者,购房者购房时一定要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书面购房协议,其中应当明确约定房屋单价、面积、具体房号、交房时间等内容。马冰表示,为确保合同、债务等的正常履行,我国法律规定的定金具有一定惩罚性质,在双方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后,一旦开发商不能如约履行合同,购房者可以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但购房者支付给开发商的定金不能超过房屋总价的20%。此外,如果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定金后,因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受到的损失大于双倍定金的,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要求赔偿损失,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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