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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免费不能太贵不行

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四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河北维权网  2008-5-6 22:50:37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在我省进行的四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前不久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均作出终审判决。三件改判,一件维持,网络著作权同样受保护;一件赔偿为7000元,另三件赔偿1700元至1900元,网络转载虽不能免费,但也绝非原告所想的那样昂贵……
 事实上,一段时间以来,三面向公司在全国一些主要城市发起了针对网络非法转载行为的维权风暴。多数被告选择了和解,抵抗到底的网站大多以败诉告终。由于其规模空前,被一些媒体称为全国最集中的著作权维权行动。利用百度搜索工具查寻该公司,在0.025秒内,即有10200条与之有关信息。对此支持者有,表示怀疑和反对的也不少,这种争议甚至在《人民日报》也有讨论。

公益性网站未声明禁止转载
不能对抗对网络著作权的依法保护

 引发纠纷的四家网站是:迁安农业信息网大名农业信息网唐山房产信息网廊坊电大图书馆网。与上述网站对应的被告分别是: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迁安市农业局;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业局;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廊坊广播电视大学。被告在一审中均主张,自己是国家政府机关,或者是公益教育机构;所建设的网站系根据政府要求的公务行为,或是为完成上级教学评估、进行教学活动;《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等涉案的四部作品,在网络发表时未声明不得转载和摘编,或是被告系用于教学、科研等合理活动,主张未侵犯原告三面向公司的著作权。一审判决结果除被告为廊坊广播电视大学的案件被判决赔偿7000元外,其他均被驳回。
 公益性网站不能对抗对网络著作权的依法保护。省高院认为,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迁安市农业局、大名县农业局、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其建设维护的信息网网站,是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的服务性公益网站,但对外行使的是一种服务职能,而非管理职能。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政策、进行行政管理等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必然需要。上述涉案的信息网网站转载《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等作品,既非制定法规政策,也非从事对外行政管理活动,更不是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等履行职能所必需,该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作品的情况。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等在行使服务职能时理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向三面向公司支付报酬,但其并未履行该法律义务。
 廊坊电大建立网站所载数字图书,实质为数字图书馆,作为公益性的教育机构,其宗旨系为其师生提供教学资源与教育服务,其教育方式中也包括了远程教育以及开放性的面向社会成员教育。但廊坊电大建立的开放型数字图书馆,转载涉案作品,未取得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使其师生之外的社会成员能够登录该网站,扩大了涉案作品的传播,超越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侵犯了三面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未声明禁止转载、摘编不能对抗对网络著作权的依法保护。省高院认为,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6128生效,该司法解释删除了原来内容中的第三条,即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根据这一修改,即使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网站转载他人已在报刊或网络发表的作品也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上述涉案信息网网站未经著作权人三面向公司许可,转载《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等作品,侵犯了三面向公司对该文的网络传播权。

每千字50100元索酬未获支持
应当鼓励网络合法刊载各类作品

 三面向公司到底是个什么机构?如此大规模的诉讼意欲何为?由于该公司网站至今仍在建设中,《人民日报》曾以《一家版权代理公司买断学者作品的版权后,转而状告转载作品网站侵权——版权代理:维权,还是陷阱?》为题,引用该公司负责人的话做了如下介绍:“‘三面向公司成立于200410月,主要从事图书策划、出版等业务。目前,公司已同150位作者签订了版权转让合同,包括1000多篇文章,已经出版图书二三十种。在我省的四起著作权纠纷案中,三面向公司主张按照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稿酬规定》等规定,要求按每千字50元支付报酬,有的还要求再按上述标准的4倍要求索赔,或是按照其《作品许可使用公告》按千字100元主张赔偿。
 判断本案的赔偿数额多少为宜,应当考虑涉案作品的传播方式。在诉廊坊广播电视大学一案中,涉案作品《销魂一指令》于1991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系湖南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分上中下三册,每册字数为217000。但是,两审法院均认定7000元赔偿数额是适当的。省高院在判决中具体阐明:网络作为当今社会人们获取知识及信息的便捷途径,我们应当鼓励它合法地刊载健康的、社会各方面需求的各类作品,以不断发展互联网规模,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本案确定赔偿数额的前提。其次考虑到对侵权的规范问题,就本案而言还要考虑诉争的财产权的来源问题。三面向公司作为一个经营性的公司,对涉案作品主张的财产权是基于版权转让合同,而并非源于自己的创作。再次,结合本案中该校数字图书馆的点击量很小,具体到涉案小说而言其量更少,侵权后果有限,涉案小说在当今市场的占有率、侵权的持续时间、三面向公司合理的维权成本等诸多因素,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7000元赔偿数额是适当的,应予支持。”  

   
 记者 贺耀弘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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