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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咋这样难

2000年发生的伤害,至今没有鉴定结果

河北维权网  2008-3-4 22:48:31

 记者王井堪报道 石家庄某路桥公司的翻斗车司机柴林2000年在工作地点保养汽车时发生伤害,仲裁委、法院先后委托石家庄市人事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至今没有书面认定结果,导致法院不能作出判决。3月3日,记者开始调查这起7年多没有结果的职工受伤害案。
 柴林回忆说,他发生伤害是在2000年6月23日的工地上。当天下午,因连续几天大雨不能正常施工,他在施工路段养护区检修汽车。当他试图打开大货车机盖时,因用力过猛扭伤腰部,被工地上的急救车送到石家庄市交通医院,诊断为12胸椎压缩骨折。住院治疗两个多月后,回家休养。用人单位支付了医疗费。柴林多次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遭拒,于2001年12月19日申诉到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
 2002年12月9日,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委托石家庄市人事局进行工伤认定。至2005年1月,该局一直未作出认定,也未作出书面答复。无奈,仲裁委于2005年6月10裁决用人单位按申诉人柴林的职务工资补发停发工资期间的工资待遇,其工资津贴部分按照二分之一支付;因没有认定结果,没有就工伤部分作出具体裁判。
 柴林对裁决结果不服,起诉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法院受理了该案。谈及该案的审理情况,主审法官刘金会感到很为难:2006年初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法院就依法委托石家庄市人事局福利处进行工伤认定,至今两年多仍没结果,导致法院超过审理期限,无法作出判决。而福利处刘处长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他印象中只记得法院的法官曾打电话沟通过关于柴林的事,但福利处并没接到法院关于柴林工伤认定的委托材料;如有委托,福利处肯定会出书面答复。
 记者在刘金会法官的办公室见到,在法院委托工伤认定的委托函上,接受委托的单位负责人签名一栏,签有“刘书辰”三字,签收日期为2006年2月23日。
 河北捷圣律师事务所的杨保利律师认为,按照省人事厅《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亡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等,应认定为因公(工)伤亡。其中还明确:认定机构是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牵头组成的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主要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因公(工)负伤和丧失工作能力程度鉴定、工伤认定和医务鉴定。认定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60天。
 根据上述规定,超过认定时限不予认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事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其行政不作为。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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