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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持股就停工作 企业做法不合法
河北维权网 2008-9-22 22:45:31 唐山某企业三车间主任刘舒起,在所在企业股份制改制期间,因家庭困难不能按照单位要求的标准持股,被用人单位停止了工作。日前,唐山市劳动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强迫职工入股的行为违法,限期恢复其工作,并补发相应工资和待遇。 2007年底,用人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并统一制定了全员持股规定:普通职工入股4000股、班长6000股、中层干部8000股,高层管理人员10000股,每股按2元计算。职工刘舒起的妻子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孩子读中学,家境一直比较困难,其单位几乎每年都对他家进行困难救助。他以家境贫困,实在拿不出钱来为由,拒绝入股。单位经协商,同意他按照普通职工的标准入股,刘舒起依然没有同意。于是,厂方以其不与企业同甘共苦、不遵守厂规厂纪为由,主管领导口头通知他“不缴纳股金就不要上班了”。 2008年4月27日,用人单位下发了书面通知,要求车间停止其工作,财务部停发其工资,劳资部停止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刘舒起对单位的做法不服,于5月7日将用人单位申诉到当地劳动仲裁委,要求恢复工作,发放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仲裁委开庭审理后认为,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我国相关法律赋予了工会组织和职工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听取意见和列席会议的权利,并没有规定职工必须入股,职工可以是股东,股东也可以不是本企业职工。因此,职工是否入股,应当尊重职工的意愿,不能强迫。 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神圣权利,剥夺其劳动权是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的一种严厉处理方式,而职工不缴纳股金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其劳动权利不容剥夺。 在当庭调解无望的情况下,仲裁委于近日作出裁决: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恢复申诉人刘舒起的工作权利,补发其从5月1日至8月份的工资报酬共计4100元,并为其补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
记者 王井堪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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