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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车讨债 输了官司又赔钱
河北维权网 2008-8-25 22:42:24 记者哈欣报道 都说万事要以和为贵,纠纷发生了,当事人切不可以过激方式解决问题。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的王某因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纠纷不但没解决,反而摊上了官司,最终落到输了官司又赔钱的尴尬境地。 王某是井陉矿区的一名退休职工。2005年,王某介绍其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朋友李先生到井陉矿区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这期间,王某承揽了李先生公司投资项目的部分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为工程款的结算发生了争执,几经协商都没能达成一致意见。2008年3月18日,李先生开车到井陉矿区办事。令他没想到的是,王某为了讨要工程款私自将其驾驶的一辆价值4万多元的昌河面包车扣留。随后,李先生以抢劫为由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过审查后认为此事不符合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派出所干警对此事进行了一番调解,但双方最终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被扣车辆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昌河汽车是李先生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王某未通过正当途径私自扣押李先生的车辆属于违法行为。法院立案后,办案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一番调解,讲明利害关系,使王某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王某同意返还被扣面包车,并赔偿了李先生部分经济损失,李先生撤回起诉。
法官提示 解决纠纷要依法办事
本案的主办法官张领军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李先生的个人合法财产——昌河面包车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犯其财产权。王某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为由扣押了李先生的车辆,其应当赔偿由此给车主造成的经济损失。张领军表示,在日常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债务纠纷是常见的,一方当事人扣押他人物品,欲以此方式达到解决纠纷目的的行为也屡屡发生。但殊不知,这种行为的最终结果却是既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又使自己的权益受损,得不偿失。张领军提醒广大读者,当事人解决纠纷应当采取正当的方式,通过正当的途径依法办事,例如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请求司法机关救济。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