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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载医疗纠纷 患者今朝获赔
河北维权网 2008-5-26 22:41:27 记者哈欣报道 上班时被生产原料烫伤后,被同事送到当地一家卫生所治疗,令人没想到的是烫伤被治愈了,但由于医生用药不当引发了更为严重的疾病。时隔6年多,患者终于依靠法律武器成功为自己维权。近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村委会向患者赔偿各项损失17万元。 小高在井陉矿区某焦化厂从事焦末生产工作。2001年10月的一天,小高不小心将右脚掉进了焦末池中被烫伤。经鉴定,右脚烫伤程度为Ⅱ度烫伤。随后,厂内的同事将小高送到了当地一家村卫生所治疗。在卫生所治疗期间,该所医生谷某给小高使用了一种名为“地塞米松”的药物,该药属激素类药物,长期使用会引起股骨头坏死。数日后,小高右脚的烫伤治愈了,但他感觉到自己的身体出现了其他不适的症状。几经辗转求医后,小高被确诊为双侧股骨头坏死。小高找到谷某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小高将村委会、卫生所以及谷某告上了法庭。 2003年12月19日,小高向当地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卫生局将其所提交材料移交至石家庄市医学会。2004年3月,石家庄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构成Ⅲ级乙等医疗事故。 谷某及卫生所对石家庄市医学会所作鉴定不服,向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但双方对对方提出的证据互有异议,又不能提交原始的文字材料,提请专家讨论的证据不足,省医学会最终于2005年11月终止鉴定。2006年7月,小高的股骨头坏死伤情经法医鉴定后,被确认为五级伤残。 由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没有明确的结论,卫生所及谷某拒绝向小高赔偿。2006年8月29日,小高将村委会、卫生所、谷某起诉至井陉矿区人民法院,要求三方承担自己各项损失80%的责任。 本案的主审法官张领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中,小高已证明其与卫生所存在医疗关系,且卫生所在治疗过程中使用了可能引起股骨头坏死的药物,现已被确诊患股骨头坏死,至此小高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卫生所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小高的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法院据此推定卫生所的治疗行为与小高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小高的诉求并无不当。 因卫生所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卫生所的赔偿责任应由设立卫生所的村委会承担。据此,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小高各项损失17万元。张领军表示,村委会可向小高赔偿后,按照承包协议的约定向谷某另行追偿。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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