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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

河北维权网  2008-5-26 22:40:53

 记者王井堪报道 最近一段时间,陆续有读者反映,用人单位以商业保险代替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情况,他们不清楚这两种保险究竟有什么本质区别,为解决这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近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王莹是2007年从河北大学毕业的本科生。2007年10月,她被省会某用人单位聘用,做财务管理工作。按照当时双方的口头约定,在6个月实习期满后,如单位决定继续聘用,双方签订书面聘用合同,月基本工资1200元,奖金按照单位内部规定执行;其档案关系委托人才市场代管,并由单位出资为其购买具有养老性质的“钟爱一生”商业保险。王莹说,她当时误认为具有养老性质的商业保险就是社会养老保险,就非常高兴地在聘用合同上签了字。最近,她才听一位同学说,他们单位上的是劳动保障系统的社会养老保险。她就此和用人单位交涉,要求改缴社会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认为她当时签订了聘用合同,就是同意了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于是,婉言拒绝了她。
 记者就王莹提供的险种名称,咨询了销售该险种的保险公司。一位客服小姐在接受采访时说:按照公司目前的规定,如被保险人选择到50岁领保费,投保人每年缴纳1565元,买一份保险。从50周岁开始,前三年每年领取1000元,从第4年到第6年,每年领取1060元,依次递加……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这样的商业保险,届时每年1000多元保险金,光吃馒头都不够,如何让劳动者养老?”石家庄市社保局一位同志听了记者的介绍后,感慨道。
 记者调查采访中发现,目前,在我省部分民营企业中,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的情况并不在少数,不少劳动者因不清楚两种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一直被蒙在鼓里。
 两种保险究竟有什么本质区别?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分析说,具有养老性质的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达到约定的年龄时,给付相应的保险金,但它更侧重于营利;而社会保险则是在既定的社会政策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强制性地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比例缴纳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为职工因年老、伤残、死亡等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制度。社会养老保险更侧重于救济:让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能够享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地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如果违反了,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位工作人员指出,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之后自愿选择参加商业保险,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个补充并不是不可以,但绝不能用商业保险代替社会养老保险。如用人单位仍一意孤行,劳动者可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查处。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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