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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实习不应单独上岗工作

河北维权网  2008-7-9 22:39:40

 记者哈欣报道 企业选聘人才,有无实践经验最受关注。不少职业大中专院校都会安排在校生到企业顶岗实习,或到学校的实训基地进行培训。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发生事故,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近日,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张岩于2004年8月考入石家庄市某校学习机械加工技术专业,学制3年。2006年3月,张岩被学校安排到省会一家实业公司实习,期限为3个月。该学校向学生每月收取80元管理费,实业公司则收取了500元保证金。2006年4月5日,张岩在使用剪板机切割铁板时不慎将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各剪断一节。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在张岩住院治疗期间,实业公司为其支付了医药费、陪护费等共计3651元。事后,张岩与学校以及实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两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二者支付伤残抚慰金3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据了解,张岩就读的学校自2003年7月与实业公司签订有关学生培训的协议,约定在实业公司培训期间学生发生事故的,双方负有同等责任。此协议期限为2003年7月10日至2003年10月10日。协议终止后,学校每年都安排学生到实业公司实习,双方也未再签订协议,张岩是第四批实习学生。
 学校认为,通过电话或直接到企业了解学生工作情况,做好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在学生离校前,已经进行了一个月的岗前培训以及思想教育等,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的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业公司则认为,张岩是在经过安全培训的情况下,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的事故,其本人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在张岩发生事故后,公司及时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安排专人24小时陪护,垫付了所有医疗费用以及生活费,公司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岩在实业公司实习期间受伤致残,当时尚未年满18周岁,这给其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都带来很多不便。实业公司应当对张岩发生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学校来说,其不但收取了张岩的学费,还收取了实习期间的管理费,学校没有证据证明完全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等义务,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业公司已经与学校签订协议,虽然此协议已于2003年10月到期,但学校自2003年以后每年都安排学生到实业公司实习,双方未再签订任何协议。据此,实业公司与学校应负同等责任,各承担50%。近日,石家庄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实业公司与学校各向张岩支付残疾赔偿金1.3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500元。
 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任连义表示,劳动部发(1995)254号文件明确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任连义提醒广大在校生,到企业实习期间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没有经过技术培训前一定不要单独上岗工作。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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