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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 财产如何给孩子
河北维权网 2008-8-5 22:34:42 现在不少夫妻在离婚时,选择把房屋财产转给孩子。但却因为离婚协议含混不清,平添了不少烦恼。省会就有这样一个三口之家,夫妻离婚6年了,为了房屋财产却打了两场官司,甚至把儿子也搅和了进去。
双方约定三套住房归儿子
1981年,陈先生和孙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两年生下儿子小毅。2003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为保证儿子的权益,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商铺归孙女士所有,现有住房所有权归小毅,201、202(已打通)归陈先生使用,101归孙女士使用;无论以后双方是否各自成立新家,任何人不得参与以上继承权,但在陈先生生存期间,小毅无权私自处理现住房;除因小毅以外的任何事情或困难,都不得抵押、转让或变相买卖。”二人离婚时,小毅正在北京某大学读书。担心此事影响儿子学业,二人未将已协议离婚的事情告诉儿子。 后来,陈先生发现前妻在离婚时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2006年底,陈先生将孙女士居住的101号房屋的房产证登报挂失,于2007年初补办了新的房产证。2007年6月,陈先生将该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并起诉前妻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在此期间,儿子小毅多次做父母的思想工作,想化解父母的纠纷。令他没想到的是,父亲在法庭上出示的四份证据中,居然是他在调解父母矛盾时,父亲在他不知情时的录音。无奈之下,小毅和母亲以陈先生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将房产过户到小毅名下。7月23日上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一楼审判庭内,孙女士和儿子小毅作为原告,坐在了陈先生的对面。
一家三口各有话说
对于儿子参与起诉自己,陈先生从感情上很难接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显得非常激动。他认为,儿子和前妻之所以会起诉自己,可能只是在阻止或拖延他追讨前妻离婚时隐瞒的共同财产。陈先生称,自己去世后,儿子享有对房屋的唯一继承权。 无奈,这是小毅对其参与起诉父亲事件的感受。小毅告诉记者,201、202一直是父亲收租金,几年来他同母亲一直居住在101号房屋,父亲却私自抵押他和母亲居住的唯一住所,侵犯了他和母亲的权益。为了维护母亲和自己的权益,走上法庭是被逼的。 孙女士认为,离婚协议中明确记载,房屋除因小毅以外的任何事情或困难都不得抵押、转让。2006年,陈先生私自将楼下的101号房屋抵押贷款,直至现在抵押登记还没有解除,小毅的权益怎么保护?我们只能走诉讼程序才能解决问题,不然我们随时都有被赶走的危险。离婚协议中把三套住房留给儿子是我们共同的意愿,对房屋所有权已作了处理,也是在把房子留给儿子这一先决条件下才协议离婚的,是有代价的。离婚协议不是一方无条件赠与,故不容反悔。
专业律师:处理财产等大事最好找专业人员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刘世友律师认为,该离婚协议约定不够明确具体,是形成纠纷的根源。就此案来讲,陈先生与孙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中的条款带有一定的赠与性质。夫妻离婚时一致同意将房屋所有权赠与小毅。依法律规定,赠与须经受赠人同意。但协议签订时,小毅对此根本不知情。如今,小毅主张过户房屋产权,说明他对受赠房屋是同意的,他的主张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协议后面的约定又限制了儿子对房屋的处分权,约定小毅在父亲生存期间无权私自处分房屋,且约定了陈先生与孙女士各自婚后任何人对该房屋都不享有继承权。有些约定与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并不一致。 刘律师表示,如何妥善处理共同财产是许多夫妻极为关心的问题。而离婚协议正是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等事宜的,十分重要,最好请律师代为书写,以避免因法律知识的匮乏出现上述类似的事情。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夫妻离婚后并不改变父子、母子之间的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离异夫妻间有矛盾的,应当妥善处理,最好不要让孩子产生对一方的敌对心理。(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记者贺耀弘 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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