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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企业名称 推卸不掉赔偿责任

河北维权网  2008-3-24 22:36:09

 记者王井堪报道 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企业老板自作聪明变更企业名称,试图金蝉脱壳,但最终没能逃过法律的追究。日前,宁晋县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变更后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职工杨正一次性工伤待遇。
 今年刚满20岁的杨正,每次看到自己残疾的右手,总是痛心不已。2007年9月22日,杨正在邢台某家具有限公司加工木板时,被电锯锯掉了右手中指的二分之一和小指的五分之一。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后,以杨正违反操作规程为由,拒绝继续支付出院后的药费和工伤赔偿。杨正在向用人单位多次要求赔偿无望的情况下,将邢台某家具有限公司申诉到宁晋县劳动仲裁委。
 宁晋县劳动仲裁委在审查被诉人资格时发现,该公司在争议发生后不久,被老板张某注销,并将原来的经营场所注册为邢台某木制品经销公司。宁晋县劳动仲裁委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杨正。杨正将老板张某和后来注册的邢台某木制品经销公司变更为被申诉人,申请裁决两被申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宁晋县劳动仲裁委认为,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公司在注销时,应对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依法进行公告、处置。如有限公司在注销时,法定代表人隐瞒未处理的债务,债权人就此提出申请时,应以有限公司注册时法定代表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庭审阶段,老板张某承认后来变更的公司完全是在原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注册的。
 2008年1月底,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杨正的申请,作出了杨正为工伤九级的鉴定结论。近日,宁晋县劳动仲裁委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按照河北省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给杨正应享受的九级伤残的工伤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我省在岗职工20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金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金额)、交通费和护理费用等,共计3.1万元。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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