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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卖房不诚信惹官司

河北维权网  2008-4-7 22:33:55

 实习记者哈欣报道 四年前,房屋产权证上还是单位名称时就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四年后,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办理到自己名下,卖房者却以当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由,拒绝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购房者在多次催促未果的情况下将卖方告上法庭。
 省会市民张晓旭欲购买王晓平位于石家庄市裕华西路某小区住宅一套,双方于2004年4月3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款的支付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首付7万元,待双方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再支付剩余的5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费用由张晓旭承担,王晓平应提供相应证件,协助张晓旭办理房产过户。合同签订当日,张晓旭付给王晓平购房首付款7万元。次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张晓旭另行向王晓平支付房款3万元,该房屋即可交付给张晓旭使用。法院审理查明,王晓平所出卖的房产是单位出售给她的房改房,在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产权尚登记在单位名下,2005年5月过户到王晓平名下。在房产具备过户条件后,张晓旭多次催促王晓平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一直没有得到答复。
 经了解,王晓平在将房屋卖给张晓旭后,又欲将该房屋以更高价钱出售给他人,并已在房管局备案。张晓旭得知此事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近日判决被告王晓平提供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的材料,配合张晓旭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该案诉讼费。(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桥西法院民三庭庭长王豪介绍,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2004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该房产虽未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被告已购买了此所房屋,取得了该房产的实际处分权,应认定双方所签买卖合同有效。退一步讲,即使被告对该房产没有处分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2005年被告已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证,该合同并不因为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无效。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有义务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王庭长提醒广大读者,购房者在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定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以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对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购房人在和卖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购房人即可向有关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以保证将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这样就完全可以避免一房两卖的事情发生,从法律制度上保护了购房人能够按照当时的购房愿望,达到购房目的。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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