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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有了新标准别再翻“老黄历”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招工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违规操作

河北维权网  2008-2-13 22:33:57

 记者王井堪报道 春节过后,新一轮求职潮又将来临。然而,记者发现在招工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仍在“违规操作”。
 “我在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上相中了一个岗位,但这家用人单位在招工信息中还执行600元的月工资标准,请你们关注一下……”2月13日下午,记者根据读者张先生的反映,赶到省会槐安路上的石家庄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进行调查。
 在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一楼的电子屏幕上,记者看到,在众多的招聘信息中,确实有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存在。他们分别是河北某化工企业招录业务员;某企业招收普通工人和门卫,以及某电气成套设备企业招学徒工等三个信息,明确规定月工资600元以上。
 记者来到位于二楼的“单位招聘综合服务区”,向工作人员了解具体情况。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一楼电子屏上滚动的招聘信息,都是1月下旬用人单位委托办理的。当时在审查信息时,省会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580元,因此,用人单位月工资600元的承诺在当时并不违反规定。”
 这位工作人员翻阅了相关招聘资料后,坦言本报读者反映的情况确实成了问题:这批用人单位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招聘的具体时间是2月18日至19日。按照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新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省会开始执行68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会尽快和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用人单位必须把最低月工资从600元提高到680元,否则不予公布相关招工信息。
 对此,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处处长宋建军认为,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是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是用人单位进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招工的最起码要求。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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