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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计入借款本金 “借款不还”获支持

河北维权网  2008-4-22 22:33:29

 记者哈欣报道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省会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出现问题,向他人借了650万元临时周转一下,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然而房地产公司只偿还了555万元后就不再还款了,债主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但最终竟然会败诉。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05年11月16日,省会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经他人介绍与天津市尹某取得了联系,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向尹某借款650万元,期限2个月(2005年11月16日—2006年1月15日);若逾期不还,房地产公司将已经竞拍获得的某商务会馆A、B座部分在建工程(折合人民币2163万元)50%的股权转让给尹某,并配合尹某办理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当日,房地产公司给尹某出具了一张收据,确认收到借款65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1月至4月期间偿还尹某借款555万元,剩余95万元经尹某多次催要一直没有偿还。无奈之下,尹某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偿还剩余借款95万元及利息损失。
 在庭审中,房地产公司向法庭提交了4份银行转账凭证,同时提出尹某实际向其出借的钱款只有500万元,并不是合同中约定的6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合同签订当日,尹某通过汇票和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房地产公司借款450万元,次日,尹某又向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打入50万元,两次共计500万元。剩余计入本金的150万元是尹某为规避法律规定、获取高额利息所为。鉴于房地产公司已经自愿偿还尹某借款555万元,尹某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损失,法院最终驳回了尹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判长、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纪晨宇在接收记者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同期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案中,尹某未能说明150万元资金的由来,也未能提供银行提取现金及实际支付的证据,法院只能认定尹某实际支付给房地产公司的借款为500万元。本案的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获取高额利息,将约定的借款利息150万元计入本金,这笔利息远远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同期利率的四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法院不予保护。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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