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莫被非法原始股“忽悠”

业内人士提醒:受害者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河北维权网  2008-2-21 22:29:08

 孟先生是石家庄市某单位的一名职工,2006年11月初,他通过石家庄市的某中介机构推荐,购买了陕西省西安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票10000股,花费30000多元,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当时承诺,能够有丰厚的回报,并且公司很快就能上市。1年多以后,该公司并没有上市。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及“关于公司及其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性质的认定。国办发〔2006〕99号文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
 通知中所指的股票,就是大家常说的原始股。非法发行的所谓原始股都是未经核准的,而且也违背了不得公开发行和向公众发行的规定。四部门的通知下发后,孟先生对自己的投资行为开始怀疑。
 在省会红旗大街的一个证券营业部内,通过对十几个人的问询后,记者发现,大部分人还是知道非法原始股的危害的。
 业内人士介绍,近几年来,非法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牟取暴利的行为比较普遍,从全国的情况看,涉及地域广,受害群众多,严重地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对此,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霍继强提醒广大投资者,非法出售原始股的途径很多,有的利用非法成立的中介公司进行销售,有的在网上公开推销,有的在公众场合或大街上散发介绍材料进行推销,有的利用亲朋好友关系进行推销,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
 霍继强律师介绍,非法原始股发售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其实原始股骗局也并不难识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些人之所以上当受骗,主要是侥幸发财的心理在作怪,而发售原始股公司和非法中介机构,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投资者要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买卖证券要在合法的证券交易部门进行。另外如果投资者感到自己上当,根据四部门的通知,“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一位证券业内人士说。 
 实习记者 张万涛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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