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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投诉典型案例评析

河北维权网  2008-4-2 22:20:59

 案例1:某汽车美容服务部单方变更消费卡服务方式和内容

 2007年,消费者程先生于秦皇岛市某汽车美容服务部办理了洗车服务卡,双方约定此卡可以洗车10次,打蜡1次,价格共计50元。但没有约定此卡的使用期限及季节。
 2008年1月,消费者程先生持卡在此汽车美容服务部再次洗车时却被告知:此卡在冬天不能使用,如想洗车必须支付现金。而服务卡此时还剩余3次洗车、1次打蜡服务。消费者与该服务部协商未果。
 消协工作人员通过与经营者沟通,讲解了《消法》规定并作了大量解释工作后,经营者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同意消费者继续以消费卡的形式在服务部进行消费,消费者感到很满意。

 评析:此案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属于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成立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变更同样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如果经营者在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此卡在冬季无法使用,却在无任何外在条件限制情况下,单方面做出冬季不能使用消费卡、必须用现金结算的决定,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因此经营者负有主要责任。本案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持卡消费属于一种非及时清结的合同关系,为了减少事后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办理各种消费卡的同时,应当尽可能地与经营者签订一份责任明确的服务合同。


 案例2:消费者购买虚假标识服装获双倍赔偿

 2007年10月,消费者王某在唐山某商场购买一套西服,价格450元。当时商家说西服含羊毛90%、粘胶10%,并且服装标识上标明的含量与商家所说一致。消费者穿着后感觉衣服不太像羊毛的,于是到唐山市质检所进行检验,结果衣服成分为粘胶11.8%、涤纶88.2%。为此,消费者来到唐山市消协进行投诉。
 商家来到消协后,否认在销售时说过衣服含有90%的羊毛,然后又说是消费者对衣服的成分标识理解错误,标识上标明:“…羊毛90%涤纶10%胶粘”,意思是不含羊毛、90%涤纶、10%胶粘。该市消协认为商家这一说法难以令人信服,指出其存在恶意误导消费,属于欺诈行为。通过对商家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其认识到了错误,同意赔偿消费者双倍货款900元及鉴定费225元,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评析:《消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该服装标识不规范,模糊标示服装成分,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已构成欺诈行为,故应依据《消法》第49条予以赔偿。此案再次告诫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一定要依照国家规定对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和标识标注。任何误导、忽悠消费者的行为,都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记者王书军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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