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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过后晒晒职工工资条
——中秋加班工资“监察”比“提醒”更重要,一名省会打工者如此建议
河北维权网 2008-9-11 22:23:16 记者杨毅松报道 “现在报纸上光是提醒劳动者要注意加班工资,如果到时候企业兑现不了,该怎么办呢?”9月9日,省会一名打工者给报社打电话询问。既希望长期在用工单位上班,又担心用工单位能否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足额发放薪水,是摆在打工者面前的一个“两难”问题。一位反映问题的打工者在电话里对记者说:劳动保障部门应该在每次节假日到来之前,向企业发出通知;节假日后则对所通知企业在加班工资的发放上进行监察,凡违规者按规定严肃查处。他说:“做到这一点并不困难,只要将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条进行审核,并通过职工进行了解,就能够掌握实际情况了。”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14日(中秋节当天)被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3日和15日公休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就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就有关节日加班工资的政策,一些企业往往口头上支持,实际落实上打折扣。他们采取减半或者安排轮休的做法,避开节日加班工资的问题。而劳动者因为要长期在用工单位工作,所以,对用工单位侵害自身权益的事情,也只有“哑巴吃黄连”。有打工者对记者说:“现在许多企业不能按规定兑现节假日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的员工知道可以举报,关键问题是不敢举报。一旦举报企业,也许加班工资兑现了,后面的日子就不好过了。” 就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表示:出现不能足额支付节日加班工资的事情,找各市劳动监察支队。而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在中秋节前通过本报向社会承诺:合法权益受侵害,可随时拨打电话0311—89631123,劳动监察部门将热情为你撑腰。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一位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随着劳动监察法律、法规的不断加强,劳动监察的任务越来越重,而劳动监察人员的配置与劳动争议井喷式发展势头还不对应,监察人员工作强度很大。同时,他表示,作为劳动监察部门,他希望更多的劳动者通过监察电话,反映问题,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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