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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一职工起诉公司索要一元股利

河北维权网  2008-6-23 22:22:09

  记者贺耀弘报道 公司改制时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28750元未支付,又拿出30000元通过职工持股会投资公司,公司成立4年没有分过股利,但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通知竟是原数退回,为此,职工国胜芬将原公司石家庄天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天元公司)、第三人该公司工会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公司股权,和依法分取公司股利一元。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此案。
  职工国胜芬说,这起索要一元股利的官司,是由另一起她与公司的劳动争议引起的,打这起官司的目的是争取职工股东最起码的知情权和收益权,在必要的时候,将运用司法会计鉴定等手段,搞清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2004年石家庄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改制设立天元公司时,公司对她的经济补偿金28750元未支付。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石政办[2003]154号文件等规定,应当确认为等价股权;2007年6月,公司通知与她终止劳动合同。根据该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会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退会并在一个月内办理退会手续。因会员资格消灭而退出的股份,由持股会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的账面净资产为价格依据,统一回购。公司通知按原数退回58750元,既没有按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计价进行计算,也没有补发这4年应得的股利。她以损害职工财产所有和收益权为由,主张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部分条款无效。
  受案法院有关人员表示,该案在我省甚至是北方地区具有代表性。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宋福君律师说,近年来,职工因离职而“退股”而涉及公司职工持股会的诉讼越来越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在2人以上50人以下。很多企业在“国退民进”改制中,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向公司投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只记载职工持股会为股东,而职工的名字既不能在公司章程中显示,职工也不持有公司合法有效的股权证书。另一方面,企业改制时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身份置换金”,很多公司没有明确为是债权还是股权。当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时,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的投资如何处理,成为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较多的一大难题。对于此案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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