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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咋成了“奢侈品”

职工高强度劳动却被欠薪十余万,讨薪十年无结果

河北维权网  2008-2-27 22:19:14

 公司规定工资按年支付,到了年底却以无钱为由推脱,甚至将讨要工资的职工打出厂门,走投无路的职工们将公司告上了法庭。十年过去了,职工们仍然没有拿到被克扣的“血汗钱”。
   

克扣职工工资十几万元

   
 张志玲、王京国等人原是石家庄市联合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的职工。化工公司规定工资按年发放,每月仅发给部分生活费,剩余部分年底结算。公司实行24小时连续工作制,没有休息日、节假日,职工每周工作时间达84小时。化工公司自始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每人每班的工资。1997年年底,职工们要求结算工资时,化工公司以无钱支付等理由推托,共拖欠工资十几万元。职工要求离开公司,化工公司声称“谁走就不支付谁的工资”,讨要工资的职工被管理人员打出了厂门。据了解,职工工作时接触的都是苯胺、液胺、氯乙酸等化工原料,化工公司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只是每月发给职工一副手套和一个口罩。职工们于1998年初离开公司,向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申诉,同时向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来到化工公司进一步调查取证时,该化工公司居然扣押了劳动监察大队的执法证,并拒绝归还,声称公司的名誉被损害了,还要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赔偿其损失。
   

十年维权分文未得

   
 就是这样一起简单而又恶劣的克扣职工工资案件在历经十年、一裁两审后,职工至今仍未拿到被克扣的工资以及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1998年4月,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化工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以及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决化工公司补发10名职工的工资和加班、加点工资,并按拖欠部分加发25%经济补偿金和25%的赔偿金以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赔偿金,共计136774元。1998年6月3日,职工接到了栾城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化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职工推上了被告席。职工代表对化工公司的起诉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化工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1998年8月19日,栾城法院作出一审裁定:化工公司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驳回起诉。1998年9月8日,化工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有证据证明化工公司的起诉未超出法定期限,于1998年10月21日裁定此案发还栾城法院重审。自石家庄市中院裁定发还重审至今已有9年多的时间,此案一直未开庭审理。日前,记者从栾城法院立案庭了解到,法院将尽快组成新的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依法维权”不应成为“奢侈品”

  本报读者法律顾问、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淑巧认为,通过此案不难看出,职工维权的时间成本之高已让许多劳动者无法承受,本案的当事人仅仅为了讨回被克扣的工资和应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就用了整整十年的时间。某些执法者无视法律尊严、不作为的行为,使“依法维权”成为“奢侈品”。目前,不少工人因被企业逼迫、诱骗欠薪打发回家,致使生活陷于绝境,又无法支付昂贵的依法维权成本而被迫上访不止。上访者中大多数都是无力“依法维权”的。执法者把手中权力用在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方面才是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保证。
  同时,郝律师表示,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周期长、效率低也是职工在维权路上的一大障碍。在现行“协商、调解、一裁、两审”程序中,如果全部程序走下来要花费几乎一年的时间。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此进行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使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对于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周期长、效率低、职工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一裁终局”的仲裁结果,赋予了劳动者较大权利,而对于用人单位则有十分严格的条件。除此之外,该法还缩短了仲裁审理期限,仲裁审理期限全部算下来最长也不过60天。
        实习记者 哈欣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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