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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为劳动关系定乾坤

河北维权网  2008-4-28 22:18:56

 记者王井堪报道 丰宁满族自治县选将营乡农民工罗会峰在为石材厂加工石料时受伤,企业以双方是加工承揽关系为由,拒绝工伤赔偿。日前,该县劳动仲裁委根据企业为职工参加的“雇主责任险“等有效证据,认定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下一步农民工要求工伤赔偿提供了法律保障。
 罗会峰称,2007年9月7日下午,他在石材厂采石作业时,被一块侧滑的巨石挤伤左臂。事故发生后,在该县医院做了肘部以下17公分的截肢手术,造成肢体残疾。罗会峰认为,自己受伤致残是在为石材厂工作所致,厂方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石材厂坚持认为,罗会峰等4人是按石材厂要求的规格和质量加工石料,厂方按验收时的方量,以每方220元的价格,扣除其所领用的炸药、柴油等材料款和保险费后,支付给他们加工费,厂方与罗会峰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罗会峰的人身损害应由他本人和另外3名合伙人共同承担。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石材厂具有花岗岩矿的开采资质,罗会峰等人不具有开矿资质。2007年6月份,石材厂与罗会峰等4人协商,由罗会峰等4人按厂方要求,在南梁采石场加工该厂生产所需的初级石料,由厂方安排生产和负责运输,并无偿提供工具、起重设备、帐篷等,有偿供应炸药、柴油及相应的消耗品。双方约定,罗会峰等4人开采的石料不得卖给其他用户;在火工器材保管及使用过程中,由厂方监督管理。当年7月,石材厂在丰宁的一家保险公司为该厂包括罗会峰等4人在内的23名聘用员工投了《雇主责任保险》,每人投保额为100元。保单中约定:保期为2007年7月8日至2008年7月7日;被保险人的聘用员工每人伤残、死亡赔偿限额10000元,雇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000元。
 劳动仲裁委根据石材厂投的雇主责任险、2006年底对本年度验收的罗会峰等四人开采石料的统计表、领款记录以及罗会峰在作业受伤后,石材厂为其垫付的12000元医药费等证据,认为石材厂与罗会峰等4人约定并实施开采石料的行为,是有计划地定向生产;石材厂为罗会峰投的《雇主责任保险》,是以雇佣关系成立为前提的,罗会峰是在保期内工作时受的伤。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劳动仲裁委裁决石材厂与罗会峰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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