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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成本降低几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5月1日该法实施后对于劳动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了许多便利,维权成本也将发生变化
河北维权网 2008-4-21 22:14:46 仲裁管辖合同履行地优先 农民工维权节时、省费
黑龙江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位于石家庄市北二环的某项目工程,该公司将其中的土建水电工程承包给了李某,李某在市场上找来10名大名籍农民工,负责工程的电路安装,规定2007年7月开工,2007年12月竣工。该公司按工程进度给李某拨款。但到2007年年底时,李某携款不见了,欠10名农民工1.8万元的工资也没有了着落。 按照《建筑法》规定,这10名农民工要追回自己的工资,可以起诉发包方即该建筑公司。但这个公司注册地是哈尔滨。 本报读者法律顾问、河北炳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利表示:根据现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仲裁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所以这10名农民工要想申请仲裁,就要到哈尔滨的对该公司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去申请。这对于时间少、资金缺的农民工来说是一个难题。针对这种问题,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该规定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权,但当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发生管辖冲突时,赋予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优先的地位。根据《仲裁法》这一规定,这10名农民工就可以选择在石家庄申请劳动仲裁了。
“一裁终局”可以使农民工不被诉讼拖垮
2001年10月,涞水县郭某等68名农民工,被借用定州市某建筑公司名义招工的曲某招至北京市大兴某工地务工。由于曲某不按约定支付生活费,工人受伤后只给一点止血药、止痛药,对农民工冷漠。而且建筑工地安全环境很差,连安全帽也不发,68名农民工决定算清这段时间的工钱33735元后不干了。曲某却说工钱要等年底完工后发包方给了钱再发。无奈之下,这68名农民工于当年11月5日回到了家。 郭某等为了讨回这3万多元的工钱,历时5年,经过“一调一裁两审”的程序,2005年11月,大兴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曲某给予欠款4.436万元。大兴区人民法院专门开通了农民工执行绿色通道,才将曲某传唤到庭,曲某一次性给付欠款3万元。而郭某这5年期间找过用人单位20多次,找过劳动监察大队14次,区法院11次,中院3次,支付种种费用达1.3万元,这还不算法律援助机构对他免去的费用。 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崔进军表示:5月1日施行的《仲裁法》设立了“一裁终局”制度,这是这部法律的一大亮点。“一裁终局”的案件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法定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强势地位,滥用诉权,利用程序拖垮劳动者。实行“一裁终局”的有利之处在于,当事人可以省去诉讼这一花费时间较长的环节,尽快解决争议。郭某等68位农民工只有3万余元,按照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30元计算,完全符合《仲裁法》金额较小的实行“一裁终局”的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利于确认劳动关系
2006年3月,鹿泉市农民工王某,被石家庄市一设计装饰公司的孙经理雇佣,在南二环路一处工地干粉刷工,口头约定完成定额,每天30元,每月结清一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到年底工程结束,孙某以发包方未给清承包费为由,对所欠王某的900元不予支付,到2007年7月,王某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到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王某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拿不出和该装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加之仲裁时效期已过,仲裁申请没被受理。 崔进军表示: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到法院诉讼,首先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无劳动合同要用其他证据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掌握证据又不提供,如劳动合同、职工名册、用人单位招工登记表等,而劳动者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一些农民工不注意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注意保存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往往认为给工钱就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自己有理说不出。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仲裁法》作出了举证倒置的规定。也就是说农民工只需要提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或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他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证据都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些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专门针对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而制定的,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的恶意行为。 另外,《仲裁法》对仲裁时效期间进行了延长。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由原来的六十日延长至一年。这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了时间。 记者 张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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