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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审核不严 为“缺信”借款人埋单

河北维权网  2008-7-28 22:15:23

 记者哈欣报道 借款人通过中介公司向银行申请担保贷款,由于中介公司审核不严,未发觉借款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是伪造的,待银行以及中介公司发觉后,借款人已经不见踪影,银行贷款迟迟不能追回。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向银行赔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有业内人士表示,此判决将督促中介公司及银行等相关机构严格履行职责,减少或避免房产交易市场中存在的诸多不规范行为。
 省会某银行与一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由中介公司向银行推荐借款人,同时保证买卖双方交易、相关资料真实、合法,并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2005年下半年,康某在中介公司的推荐下到银行申请18万元购房贷款,约定以住房作为抵押,中介公司向银行提供阶段性担保。银行依程序办理了贷款手续,将18万元贷款打到了中介公司指定的账户中。2006年7月初,银行和中介公司偶然间得知康某申请贷款提供的收入证明、身份证以及住房所有权登记申报材料均是伪造的。康某并未将该笔款项用于购房,没有办理抵押手续,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此时,银行发现康某已不见了踪影,贷款迟迟不能追回,遂将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
 桥西法院民三庭庭长王豪认为,银行在放贷之前除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外,还应取得他项权证作为抵押(他项权证应由房主与买受人共同到房管局办理),中介公司在确认银行取得他项权证后将贷款支付给借款人。此案中,银行和中介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中介公司阶段性担保的内容。所谓阶段性担保就是指中介公司应承担贷款业务开始至银行取得他项权证之前的担保责任。中介公司应当保证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真实、合法,保证银行放贷资金的安全,否则,中介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中介公司在未确认银行取得他项权证之前就将贷款放给借款人,本身存在过错。所以,中介公司应依照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向银行赔偿贷款本金及利息损失。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霍继强律师表示,目前,中介公司向银行推荐借款人贷款行为中,中介公司一般只进行程序性审核,只要借款人提供资料齐全即可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此案的判决对房产交易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意义,促使中介公司及银行严格履行职责,对中介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案中,中介公司及银行如果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完全可以避免该事件的发生。今后,中介公司在从事相关业务时可以到公安机关核实借款人的身份,到借款人所在单位核实收入证明的真实性,以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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