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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 属工伤

河北维权网  2008-4-14 22:13:53

 记者王井堪报道 最近几天,廊坊市的赵存田终于可以松口气了。他于春节期间因加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赵存田在北京郊区的一家外资企业工作。2008年2月8日,他被单位安排加班一天。当日清晨7时许,赵存田驱车从廊坊的家中赶往公司上班。途中与一辆出租车相撞,赵存田左腿受伤,被送往医院做了小腿截肢手术。交管部门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赵存田不承担责任。
 赵存田所在单位认为,节日加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不符合申报工伤的条件,没有积极为其申报。赵存田的家人聘请了律师,先以职工名义申报工伤,然后申诉到劳动仲裁委。4月6日,他的代理律师从北京劳动保障部门领回了认定其为工伤的认定书。目前,用人单位正试图通过其代理人协商解决对其的赔偿问题。
 河北领峰律师事务所的张士谦律师分析说,这是一起职工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伤害而引发的典型的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对于这起案件中赵存田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劳动保障部门如何理解和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关条文的含义。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该条的规定,符合该条规定的工伤认定要件有两个:一个是职工受到伤害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二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了机动车事故伤害。也就是说职工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了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这里所指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也包括职工按照单位的安排而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赵存田按公司要求节日加班,途中因机动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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