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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让“老赖”无处可逃

河北维权网  2008-7-23 22:10:28

 记者哈欣报道 7月17日,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法官将21万余元执行款交到了省会市民赵女士的手中。这是该法院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财产申报制度规定圆满执结的第一起案件。
 省会市民王某向赵女士借款20万元,但到期后迟迟不还。2008年1月,赵女士将王某起诉至桥东区人民法院,由于事实清楚,证据有力,法院支持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王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因王某迟迟不履行,赵女士于4月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王某领取执行通知书,但王某一再推脱。通知书领取后,王某仍不履行判决义务。经调查发现,王某是一家烟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履行判决的能力。为了督促王某主动履行判决,办案法官向王某送达了《执行警示函》,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王某收到执行警示函后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还款。随后,王某派公司职工到法院交纳了执行费并送来一张转账支票,谁知,王某派人送来的支票竟是一张空头支票,根本无法兑现。
 法院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申报的规定,向王某送达了《申报财产通知书》,要求其在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法院将对其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收到通知书后,王某意识到与法律抗争是不可能胜利的,最终抛弃了侥幸心理,再次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于次日将执行款5万元交到法院,剩余执行款在随后的一周内全部交了上来。
 据了解,桥东法院执行局早于2007年就出台了《执行警示告知书》即《执行警示函》,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该院执行庭副庭长史化璞告诉记者,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前,法院在办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时都会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但对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怎么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面对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另一方面法院能够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利于法院进一步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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