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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赶肇事逃逸车受伤算工伤
河北维权网 2007-8-20 22:06:48 记者王井堪报道 一名职工在下班途中被车撞伤,肇事车欲逃跑,另一名同行职工驱车掉头追赶肇事车过程中发生的伤害,算不算工伤?发生在唐山市的这起典型劳动纠纷案,近日随着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份行政判决书的出炉,让受伤的职工王立伟更加坚定了向企业主张权益的信心。 王立伟和哥哥王立志原为唐山市天泽专用机电设备制造厂的职工。2003年10月18日下班后,王立伟驾驶二轮摩托车带着王立志回家。途中,与一辆无牌照的三轮摩托车会车时,王立志被撞伤。见肇事车继续前行试图逃逸,王立伟当即调转车头追赶,不慎摔入路边的沟内,致其身体多处受伤。2004年9月,王立伟提出认定工伤,10月25日,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 用人单位却认为:王立伟是在与回家方向相反的方向行使中发生的伤害,回家的目的不明确,他追赶肇事车,是为了其他人的利益,应属于另行从事其他活动,不应认定为工伤。遂于2005年2月17日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市政府法制办认为,王立伟虽是在下班时间、下班路线上受伤,但其受伤,是因驾车追赶肇事车,既不是维护自身的利益,也不是维护企业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护其哥哥的利益,其受伤应属于非工作原因,不应属于工伤。于是作出“劳动部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认定结果”的决定。 王立伟随后向唐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唐山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中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王立伟对判决不服,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唐山中院“对案件中部分事实未审查清楚”,于2005年8月29日裁定:撤销唐山市中级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发回重审。2006年7月7日,唐山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次作出驳回王立伟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 王立伟又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法条中并没对下班路线、方向、时间进行限制,它主要考虑的是场所,并未把劳动者的行为目的作为认定工伤的主要条件,而王立伟在其兄遭受伤害时,返身追赶以讨说法,理由正当充分,其行为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工伤认定排除范围之内,判决撤销唐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唐山市中级法院的行政判决书。 8月20日下午,记者从王立伟家人处获悉:唐山市劳动部门已经认定他为工伤,等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后,就可以追要工伤赔偿了。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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