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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工试车出事故 雇主负连带责任

河北维权网  2008-7-21 22:04:44

 记者哈欣报道 修车工驾驶客户送修的汽车外出期间撞伤了正在马路上遛弯的祖孙俩,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老太太将修车工、汽车服务公司以及车主告上了法庭。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修车工赔偿遛弯老太太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1万余元,汽车服务公司负连带责任。
 2007年5月28日下午18时许,家住省会桥西区振头二街的杨凤兰老人带领孙子在村中的路上遛弯。正当祖孙俩走到一胡同口时,被一辆从南边开过来的汽车撞倒。经询问得知,驾驶员董某是省会某汽车服务公司的修车工,该车系石家庄市消防支队的送修车辆。杨凤兰认为,董某是汽车服务公司的员工,又是在试车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汽车服务公司理应对自己赔偿损失。2007年6月11日,杨凤兰将董某、汽车服务公司以及消防支队告上了法庭。
 此案由桥西区法院振头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董某向杨凤兰赔偿9000余元,汽车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杨凤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石家庄市中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还重审。2008年5月29日,桥西区法院民三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董某赔偿杨凤兰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1万余元,汽车服务公司对被害人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审判长、桥西区法院民三庭法官马冰表示,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此案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认为,董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所以,董某向无过错的杨凤兰老人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毋庸置疑的。
 消防支队将送修车辆交至汽车服务公司修理后,双方即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消防支队在车辆送修期间对杨凤兰老人造成的损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服务公司在车辆修理期间,对送修车辆享有实际控制、支配权,汽车服务公司负有对车辆的管护义务。公司员工未经同意擅自驾驶修理中车辆外出造成交通事故,公司明显存在对被修理车辆及内部员工管理不严的过错。董某驾车外出的行为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均不能抵消汽车服务公司对被修理车辆保管不善的过错,汽车服务公司应当对杨凤兰老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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