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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步入法制化轨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
河北维权网 2008-4-23 22:02:58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近年来,从邯郸公开“权力运行图”的政务公开实践,到建设“现行文件查阅中心”等举措,我省政府信息公开的步伐不断加快。即将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又将给职工群众带来哪些变化?日前,就本报征集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问题,记者专访了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石玉林。
可以获得的政府信息有哪些
权威解答:文件只是传播政府信息的一种常见载体,而不是全部。政府信息既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存储介质保存。《条例》将政府信息的概念界定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一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二是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三是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其中,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定的政府信息,也是行政机关履职的重要依据,对于调整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省政府规章由省长签署后向社会公布。石家庄、唐山及邯郸三设区市政府规章由其市长签署后向社会公布。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此外,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制作的笔录等与履职有关的信息,虽不是文件形式但也属于政府信息,依法可以申请公开。
与百姓有关的数据信息有哪些
权威解答: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条例》除第九条从内容上进行概括界定外,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还通过第十、十一、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在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11项中,就包括了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还包括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集中采购,行政许可,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第三类是与社会、民生相关的政府信息: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电信、邮政、金融、社会保障、农业服务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社会公共信息,《条例》也将这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纳入了调整范围。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共企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条例》特别规定,这些单位应当参照《条例》规定,公开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是不是保密由谁说了算
权威解答:为了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条例》建立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通过哪能些途径可以了解政府信息
权威解答: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依据《条例》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引导信息获取人或申请人如何得到所需政府信息的情况介绍,是公众查找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好工具,应免费向公众提供。二是《条例》规定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由谁来负责政府信息的公开
权威解答:《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条例),以及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电信、邮政、金融、社会保障、农业服务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属参照本条例执行)。关于承办信息公开的机构,《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一条政府信息具体由哪些单位负责公开?简单地说,“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别的行政机关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仍然由制作机关负责公开。但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基本方式有哪些
权威解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向地方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该政府指定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其他机构受理并答复。对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都应当予以受理,不得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不充分为由拒绝受理。 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对收费及相关内容作出规定:收费的对象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收费项目只能是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有其他收费项目;收费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并且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有偿方式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减免是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救济途径
权威解答:《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制度。《条例》规定:凡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三种制度并行,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公开,公开政府信息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 贺耀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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