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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换不走责任和义务

河北维权网  2008-3-20 22:03:20

 职工在工作中出了工伤,单位积极救治,是理所应当的事情,然而在医院救治过程中,伤者的病例本上写的却是别人的名字,这造成了之后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不能进行,伤者不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维权费尽了周折。但法律最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深夜干活不幸受伤

 今年38岁的章林(化名)是石家庄市某纸业公司的合同工,月工资700元,在该公司1760车间做切草工。当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00年7月20日起至2003年7月20日止。2000年阴历十一月初六晚上,章林在工作的时候不慎将双脚切掉。厂方先后将章林送到深泽县医院和河北省第三医院救治。救治期间,两处住院病历卡的名字均将章林写成刘锁(化名,车间主任,上有工伤保险)。在医治期间,公司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
 2001年11月19日,章林的父母和公司方达成了一份“章林伤残一次性补助协议书”,内容为:章林系纸业公司1760车间切草工,2000年阴历十一月初六在工作期间,因违章操作致残,经治疗出院后,不再上班,经公司方、本人及家属代表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纸业公司一次性给付章林伤残补助费65000元,其他互不追究。

曲折的诉讼之路

 章林认为,自己发生工伤后,纸业公司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这种情况下签的“协议”是无效的,自己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因此,章林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方赔偿自己安装假肢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等费用41万余元。深泽县人民法院认为,章林请求赔偿的内容属于工伤保险范畴,应先请求相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然后依法进行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驳回了章林的起诉。
 2003年10月14日,章林向深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深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已超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章林认为正是由于自己的病例上的名字与本人不符,单位又不给盖章证明,造成自己的伤残鉴定无法作出。因此再次向深泽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书。深泽县人民法院2006年10月20日作出判决,纸业公司酌情给付章林假肢安装费1459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章林不服,2007年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7年6月15日委托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上诉人的伤情作伤残等级鉴定。2007年7月19日,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冀医法[2007]临字第(11205)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评定四级。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事实,双方并无异议,应予认定。上诉人伤后治疗期间,因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名字写成刘锁,致使上诉人至今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上诉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诉人的伤情经鉴定为四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应属于伤情严重。在上诉人并未签字认可的情况下,2001年11月19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父母达成的一次性补助协议书所约定的补助数额,相对上诉人遭受的事故伤害,显失公平,上诉人诉讼请求按工伤待遇,并无不妥。
 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深泽县人民法院(2003)深民一初字第365-2号民事判决;纸业公司给付章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600元,安装假肢费用57000元(已履行65000元);纸业公司自2000年12月份开始,按月支付上诉人伤残津贴525元、生活护理费373元;章林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自2000年12月份起,由纸业公司和章林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为章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要为全部职工上工伤保险

 章林的代理律师、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崔进军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律师提醒:企业要为全部职工上工伤保险,用冒名顶替的办法只能是自找麻烦。 实习记者 张万涛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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