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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资”就业存在法律风险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以“零工资”聘用劳动者时,应该意识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河北维权网 2008-7-21 22:03:21 随着2008年高校毕业生加入求职大军,人才市场又开始热闹起来。但是人才市场上不少单位要求求职者有相关工作经验,或者有工作经验者优先。面对企业要求工作经验的现实,无奈之下,许多大学生只得“零工资”就业,以获得相关工作经验。
无工作经验只得“零工资”就业
小李是2006年从山东某高校计算机专业毕业的本科生。他很想在一家能运用自己专业的单位工作。可是看到不少单位都要求1年、2年的工作经历,如果想当个部门经理,还要有5年的工作经历。为了将来能进这样的部门,他找到一家专业对口的公司,主动要求不发给工资,将来能算工作经历就行。 同样,小徐是邢台某学校的文科毕业生。前不久,她到北京展览馆人才市场上去找工作,看到一家杂志社要求2年的工作经验,但如果发表了2万字的作品也可以不要求工作经验。于是她找到该杂志社,主动要求不发给工资,但要求给发表一定数量的作品。面对单位对工作经验的要求,一些求职者表示,在求职过程中经历很重要,少挣两年钱没什么,如果能换来心仪的工作还是很值得的。有的还表示,通过“零工资”就业,可积累一定的经验,建立一定的人际关系,为自己将来择业打下基础。而从用人单位来说,不付工资,节省人力成本,当然非常划算,而且如果从中发现了对自己有用的人才,留下来也是合理的选择。
“零工资”不受劳动法保护
对于这种为了取得相关经历,或为了达到就业的某种要求,而主动不要工资或主动要求低工资的行为,是不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属于应该禁止的行为?石家庄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团胡昊律师表示,目前由于就业压力的增大以及用人单位对新生劳动力比较苛刻的要求,导致了一些人主动提出愿意“零工资”就业。《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则单位也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所以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零工资”就业,用人单位的接受行为都是违反劳动法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这一规定,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由于“零工资”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关系中最重要的报酬规定为法律所禁止,因而是无效的。所以大学生即使是有约在先,也有权利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以及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在以“零工资”聘用劳动者时,也应该意识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不支付劳动报酬时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 记者 张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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