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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准驾资格不是交强险拒赔理由

河北维权网  2008-4-24 22:02:26

 记者哈欣报道 开车到外地出差发生交通事故,车主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事故车辆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却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卡了壳。在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藁城市民周某是某车队驾驶员,其所驾驶的车辆(后带挂车)已经在省内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10万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挂车强制险以及50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7年5月,周某驾车到陕西省出差期间,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汽车的挂车将一名骑自行车的中年男人刮倒在地,造成该中年男人当场死亡。
 2007年6月7日,陕西省某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周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为减少因处理事故造成的损失,周某与受害人家属在当地公安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周某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17万元。
 周某驾车回到藁城后多次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双方陷入僵局。
 保险公司认为,周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不能驾驶牵引车(挂车)。周某驾驶的已投保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明显不符,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的保险人免责情形,也是机动车交强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的情况。周某作为有资格的驾驶员应当清楚地知道自己不具备挂车准驾资格还驾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依法不负责赔偿。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周某不具备驾驶挂车的准驾资格还驾车上路行驶,违法了法律的规定,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但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规定,不具备挂车的准驾资格不是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周某已经支付给受害人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中,虽然周某赢得了官司,但主审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不具备准驾资格时一定不要驾车上路行驶,以免发生交通事故害人害己。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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