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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应由“用工主体”支付

律师提醒:承包方没有用工资格,工人可向发包方索要工资

河北维权网  2008-8-26 21:52:33

 在现实工程施工中,经常遇到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这些单位或个人再招雇工人来干活。一旦发生工资纠纷,被招雇来的工人应该向谁去讨要工资,是向招雇自己的单位或个人讨要,还是向发包方讨要?
 2007年9月,农民工焦某经某维修队的毕某介绍到河北一家公司安装阀门及配套法兰,毕某和焦某约定,每安装一个阀门及配套法兰付工钱80元,并约定完工后经试压无漏水给付工资。2007年10月,焦某安装工程完工,共安装了26个阀门及配套法兰。焦某找到该公司要求支付工资,然而该公司称已将钱全部支付给中间人毕某,让他找中间人毕某去要。但是中间人毕某只是介绍焦某到河北某公司工作,安装工作是给公司做的,焦某认为应由公司支付他的工资。
 该公司认为,自己与某维修队签订了《供暖管网阀门更换维修协议》,将单位供暖管网阀门更换、维修工程承包给他们,工程完结后,已将工程款支付给维修队,安装阀门和配套法兰虽是焦某干的活,但他与公司无劳动关系。焦某多次找这家公司协商此事,但总得不到解决。于是,焦某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提供了他们与某维修队签订的《供暖管网阀门更换维修协议》,提供了另一个姓毕的工程款收条及石家庄市货物销售发票,证明工程款已支付给维修队。但焦某认为,他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该维修队,未查到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间人毕某和打收条的毕某也不是同一人,而且发票是复印件。
 2008年8月4日,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虽主张某维修队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未能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其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予以证明。因此,认定某维修队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工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一规定,河北某公司承担主体用工责任,焦某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公司已付工程款,但未提供中间人毕某和打收条的毕某为同一自然人的证据及发票不是原件,其证据不足以证明付款事实。最终裁决河北某公司支付焦某劳动报酬。

把工资支付给包工头不是拒付工人工资的理由

 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梁永安律师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与有用工资格的单位建立并存在的。如果劳动者在包工头的带领下工作,在结算工资时,包工头把钱领走后,找不到人了,劳动者应该尽量保存好相关的劳动证据,比如工作中的工作量的清单,或者包工头出具的拖欠工资的证明,这样劳动者就可以凭借这些证据到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索要工资,而发包方不能以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为理由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梁永安说,因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禁止企业单位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包工头手中,如果发了,也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还款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先将工资付给劳动者,再去向包工头追回已给付的工钱。
 梁永安还提醒劳动者,劳动者在外面打工,一定要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护,在打工过程中,保留好劳动证据,是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条件。虽然在解决劳动纠纷时,法律规定劳动者工资争议纠纷由用人单位举证,但是,如果劳动者一点证据也没有,也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拿回自己该得的工资。

 记者 张万涛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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