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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约定不明确 讨要工程款遇阻
河北维权网 2008-7-7 21:52:10 记者哈欣报道 由于与住户代表签订的工程承揽协议中对工程的发包人约定不明确,承包人一度陷入讨要工程款的烦恼中。至今,承包人白某仍在为讨要工程款事宜奔波。
协议不规范 讨要工程款被驳回
2002年底,灵寿县白某以及石家庄市方北村张某与省会某小区六位业主代表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由白某和张某承包该小区87号楼阳台加固工程。协议书中约定资金来源为住户个人集资,承包人先行垫资施工。记者注意到,在白某与业主代表签订的协议书中,发包人、甲方栏是空白的,承包人一栏中有白某和张某的签名;协议末尾处“甲方主管”一栏有六位业主代表签字,“乙方主管”有白、张二人的签字。工程完工后,双方按照实际施工面积确定工程款为48万余元。至工程完工,白、张二人先后收到工程款42万余元,尚有6万多元没有支付。据白某介绍,自2005年1月起,他多次找到业主代表结算剩余工程款,均被拒绝。白、张二人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6位住户代表向自己支付剩余工程款。据悉,由于工程款迟迟不能结清,白某和张某的生活一度陷入困境,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二人提供了法律援助。 庭审中,六位被告认为,白某应当向实际欠款人追究责任,自己根本不欠工程款。此时,谁是工程的真正发包方、谁应当承担付款义务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协议书中虽然末尾有六位业主代表的签字,但协议书中“发包人”和“甲方”一栏是空白的,该协议书中发包人(甲方)约定不明确。六位被告是87号楼推选的代表,不能明确证明其是工程的发包人,他们应当是工程的管理者、组织者。所以,六位被告不应承担付款义务,法院驳回了白、张二人的诉讼请求。白某和张某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审理后,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发还重审。一审法院再次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提醒:签约必须明确责任主体
本案的援助律师、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王军营律师认为,由于协议书中对工程的发包方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给诉讼带来了很大麻烦,白某等二人最终败诉。在协议书中签字的六位住户代表是工程的组织者,他们并不是独立的一方当事人,且未在协议书中承诺由其负责收缴工程款,白某应追加实际欠款人为被告,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王律师提醒广大读者,在类似个人集资发包的工程中,承包人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弄清谁才是真正的发包方。责任主体明确了,即使发生纠纷,只要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维权就会省掉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节省诉讼成本。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