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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没“欠”字 讨薪之路多波折
法律界人士提醒广大农民工:工资欠条一定要规范书写,莫为讨薪埋下隐患
河北维权网 2008-4-29 21:46:40 记者张莉慧报道 为了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农民工可凭工资欠条直接到法院起诉讨薪。但是,记者日前调查了解到,有一些农民工遭遇欠薪后,却由于手中的欠条书写不规范而使讨薪之路一波三折。
欠条不规范 工头差点变“同事”
2005年初,正定县的郭小川和宋振喜经老乡张立国介绍来到某安装工程公司的工地打工,并与工头杨军口头约定,工资由杨军支付,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杨军承诺“工程完工后再付工钱”。工程完工后,郭小川和他的两个老乡都没有领到工资,经多次催要未果,三人拿着杨军所打的“欠条”将其告上了法院,追讨自己应得的工钱。 法庭上,杨军却否认了自己和郭小川等三人的劳务合同关系,并坚称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不是欠条,而是自己作为工长履行职务行为时为工人计工作量所写的证明。杨军说,“我与郭小川等人同在一个公司做安装工程,我是工长,他们为工人,我的上级主管为杨某,我们的工资均向杨某支取,我与郭小川等人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杨军的辩解让原本简单的案件变得复杂了。到底谁说的是事实呢?法院经过调查后认定,郭小川、宋振喜、张立国于2005年在某安装工程公司的工地提供劳务,杨军为工长,杨军的的主管上级为杨某。工程完工后,杨军于2005年4月16日向原告写条一张,内容为:“张立国(41.5天)肆拾壹天半工资(75)柒拾伍元每天、郭英培(38.5天)叁拾捌天半工资(35)叁拾伍元每天、宋振喜(43天)肆拾叁天工资(45)肆拾伍元每天”。法院同时查明,杨军于2005年4月15日曾向张立国支付工钱1500元,至今仍拖欠郭小川、宋振喜、张立国的劳务工资。 面对证据,杨军却坚持称自己“也是给杨某打工的,给原告所写的条只是证明原告的工作量及工资,并不是欠条。”对其曾向张立国支付过工资一事,杨军的解释是:“从杨某处支取的,是履行工长职务的行为。”同时杨军还提供了落款为杨润的《证明》一份,内容为:“杨军工作26天,日工资40元整”。 由于双方均认可杨军向原告出具原告的工作量及工资的证明并向张立国支付过工资的事实,虽然杨军提供了杨润的《证明》,但杨润没有出庭作证。法院最后没有采信被告的说法,判决杨军依法给付原告三人的劳务工资。
提醒:欠薪条规范可以简化诉讼程序
石家庄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团律师陈怀印告诉记者,他所接触的讨薪案件里,因欠条书写不规范而发生争议的现象时有发生。很多农民工到了法庭上拿出的证据上面只记载着工作量和工资数额,唯独没有一个“欠”字,有的甚至连落款都没有。这些都给诉讼带来麻烦,有的甚至为此败诉。 对此,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张延伟法官借本报提醒广大农民工,千万不要忽视欠薪条的细节。如果欠条书写规范,法院可以通过支付令程序简便快捷地为农民工讨回工资。一张规范的欠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债权债务清楚、欠款金额清楚(钱数)、主体清楚(谁欠谁)。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