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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要在工程款范围支付工资

河北维权网  2007-10-18 21:44:37

 记者王井堪 实习生哈欣报道 工程因故停工,务工人员被赶出工地,讨要工钱时,劳务公司却以与他们无直接雇佣关系为由,拒绝支付。22名务工人员将劳务公司以及包工头起诉到法院。10月15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决劳务公司在工程款范围内对工人工资的支付承担责任。业内人士指出,该判例给劳动监察部门今后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操作范本。
 2007年5月12日,张维昌等22名来自四川、重庆等5个省份的农民工由李道君带领,到河北大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承揽的省会某制药厂综合楼支模板。7月5日,工程因故停工,施工人员被迫搬出工地。李道君给务工人员确认了具体工资数额,但务工人员一直没能领到工资,于是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在调查时,劳务公司反复强调,因施工单位认为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给劳务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施工人员有责任,且公司与施工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拒绝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劳动监察部门一直没遇到过此类棘手的纠纷,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建议务工人员走司法途径解决。
 8月7日,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石超律师为22名务工人员提供了法律援助,当日起诉到裕华区法院,并立案。该院经两次开庭审理,查明:2007年6月2日,劳务公司授权殷明军与无用人资质的包工头李道君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将某制药厂综合楼全部模板工程分包给李道君施工。2007年5月12日,张维昌等22名务工人员随李道君进场施工。同年7月5日,工程因故停工,22名务工人员也于7月17日被赶出工地。此时,务工人员被拖欠工资及误工费共计39140元,有李道君所打的欠条予以确认。此间,李道君和劳务公司也于7月13日进行了工程清算,清单上列明李道君工程总量为53256元,事先支付了30000元。当事人各方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劳务公司虽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李道君部分工程款,但鉴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劳务公司应将剩余的23256元给付李道君。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有关债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法院于10月15日判决李道君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欠薪;劳务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23256元范围内对原告张维昌等22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如迟延支付,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现已送达当事人各方。
 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的一位监察人员得知判决结果时表示:这个判决结果令他们很受鼓舞,今后再遇到次类纠纷,劳动执法部门就有了操作范本。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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