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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户业主状告一业主讨要停车费

河北维权网  2008-6-12 21:42:35

  记者哈欣报道 说起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的矛盾,大家可能已经见怪不怪了,但业主状告业主的情况却少有。近日,省会桥西区法院立案庭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位于省会新石中路颐安苑小区的65户业主因不满一张姓业主长期无偿占用车库,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将张姓业主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退出所占车库,并补交自2005年12月至今的停车费。
  6月10日,记者来到颐安苑小区见到了业主代表沈女士。她告诉记者,颐安苑小区8号楼1—4单元原本是单位1994年底分的福利房,院内有4个车库,用来存放单位的车辆,小区的卫生、保卫等一直由单位负责。2005年12月,单位将产权全部出售给个人,其中4个车库计入公摊面积。业主买断房屋产权后,单位就不负责小区的管理了,小区内曾一度陷入混乱状态。由于小区没有物业,在单位的协调下,小区成立了业主自治委员会对小区的环境、卫生等进行管理,沈女士是主要负责人。
  沈女士表示,单位出售产权后,业主自治委员会将车库以每月100元的价格出租给同小区的业主,租金收益用于聘请门卫负责小区的安全。张先生占用的是2号车库,他自2005年12月起一直没有交过车库租金。同小区的业主曾多次找到张先生协商此事,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业主们也是没有办法才走诉讼这一步的。”沈女士说。
  沈女士给记者提供了原产权单位于2006发出的一份通知,上面记载:“2005年经房管局审批,原单位宿舍楼已全部出售给个人,为加强宿舍管理,经行长会研究,决定将本宿舍4个车库(2005年11月租赁到期),转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使用。注:原单位宿舍楼名称为‘颐安苑8号楼’,院内四个车库占地属公摊面积。”同时,沈女士在起诉前曾要求单位开具的一份证明也证实了这一点。
  沈女士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4个车库的占地既已计入公摊面积,就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出租车库的收益也应该属全体业主。“小区内有车的业主毕竟是少数,如果别人长期无偿占用车库势必会侵害其他业主的权益。”沈女士说。
  6月10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业主张先生,他表示,车库的归属是遗留问题,既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也不属于单位所有,且其他业主并没有相关部门的收费许可凭证,自己不应该把钱交给他们。张先生还表示,小区车库的租金等由业主代表收取后,钱用到了哪里自己根本不知情,也不放心把钱交给他们。张先生表示会积极应诉。
  据了解,颐安苑小区的业主曾在2007年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将张某起诉至法院,但终因主体不符合条件被法院驳回。沈女士表示,《物权法》的实施引起小区内业主的广泛关注,他们希望能够根据此法赢得全体业主应得的利益。
  此案目前法院已经立案,对于此案的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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