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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分割财产 事后主张波折多

河北维权网  2008-6-19 21:27:39

  夫妻因婚后感情出现裂痕,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但因当时未就分割共同财产足额交纳诉讼费,法院没有作出判决。离婚后,房产的分割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至今,双方离婚已过去五年多的时间,仍在为分割房产打着官司。
  省会市民王强和妻子李雯1992年9月结婚,婚后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1996年6月,夫妻二人花费12万余元购买了省会某商场的一个商铺。因婚后感情出现问题,2003年,王强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并分割商铺及所住房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雯同意王强提出的离婚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由于王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对其主张分割商铺以及房产补交诉讼费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事后当事人可以到法院另行立案处理。
  据了解,王、李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商铺直至双方离婚时也未办理房产证。该铺位于2004年3月9日办理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的是李母的名字。2005年12月29日,王强向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管局颁发给李母的房产证被驳回。2006年,王强向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前妻李雯分割所购商铺,以及2003年6月至2006年8月李雯所得商铺的租金。2006年10月31日,法院判决李雯向王强支付开发商退还的购房款和商铺租金共64407.58元。该判决生效后,王强再次将李雯、李母、房地产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雯擅自处分商铺行为无效以及李母与房地产开发商的买卖合同无效。新华区法院认为,王强于2006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商铺,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此次对商铺提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遂驳回了王强的起诉。王强不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王强两次起诉的案件性质、法律关系、诉求都不同,于2007年8月作出裁定,撤销了新华法院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指令新华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案件发还到新华区法院后,由该院一名法官审理此案。法院两次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均被当事人拒收。“为这件事我已经打了五年官司了,如今我已经身心俱疲。由于法律文书迟迟不能送达,案子至今没有开庭,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到头呀!”王强说道。

离婚务必将财产分割问题理顺

  本报读者法律顾问、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淑巧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送达必须证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利用其他方式均不能送达。为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法院一般对于运用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比较谨慎。本案中原告王强可以到被告所在的居(村)委会开具“被告确系在本辖区居住,但近期未在此居住”证明提交到法院,以作为公告送达的依据。
  此案中原告王强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没有交纳足额诉讼费才导致如此多波折。郝淑巧表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财产,离婚后被对方发现引发财产纠纷的不在少数。当事人离婚后向法院主张分割共同财产不可避免遇到与本案当事人类似的情况。郝淑巧提醒正在处理离婚纠纷的广大读者,在离婚时务必明确对共同财产的分配情况,以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均为化名)  
                                   
 记者 哈欣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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